我堅持我在宣誓書中所說的話,並且我已經服完最高法院對我判處的刑期。如果有人認為對我所謂的「罪行」的懲罰是像徵性的一天監禁和兩千盧比的罰款,那就錯了。懲罰開始於一年多前,當時我收到通知,要求我親自出庭,指控一項荒唐的指控,而最高法院本身認為這些指控根本不應該被接受。在印度,每個人都知道,就法律體係而言,程序是懲罰的一部分。
我在監獄裡度過了一夜,試圖決定要繳罰款還是服刑三個月。繳納罰款並不意味著我已經道歉或接受判決。我認為繳納罰款是正確的做法,因為我已經表達了我想要表達的觀點。更進一步來說,就是讓自己成為烈士,為的不僅是我一個人的事業。印度的自由新聞界應該努力巡邏其自由的邊界,而今天的藐視法庭法嚴重限制和威脅這一邊界。我希望能夠加入這場戰鬥。
如果不是在去年,我只會為自己的尊嚴而戰,為自己作為印度公民的權利而戰,直視印度最高法院並說:「我堅持對印度最高法院發表評論的權利。」法庭不同意.²這將比我希望這場戰鬥的意義要少得多。它並不完美,但它必須做到。
如果不是印度公民每天都有相反的經歷,判決的某些部分本來會讓人深感安心「法治是任何文明、民主政體的基本治理規則……無論是誰」一個人無論地位多麼高,無論他或她多麼有權有勢,多富有,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²。要是!
判決書接著說,「獨立半個多世紀以來,該國的司法機構不斷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威脅和威脅」。如果這是真的,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是進行一些誠實的內省,還是透過行使蔑視的力量來壓制批評者的聲音?
讓我提醒您,我的宣誓書中的一些段落被認為構成藐視法庭罪,損害了司法機構的權威並使其名譽掃地。
印度首席大法官以最高法院法官太忙為由,拒絕讓現任法官領導特赫爾卡醜聞的司法調查,儘管醜聞涉及國家安全和最高層腐敗問題。
然而,當涉及到一份荒唐、卑鄙、毫無根據的請願書時,三名被告都曾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公開質疑政府的政策,並嚴厲批評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判決,法院表現出令人不安的發出通知的意願。
這表明法院有一種令人不安的傾向,即壓制批評和壓制異議,騷擾和恐嚇那些不同意的人。透過受理基於 FIR 的請願書,即使當地警察局也認為不適合採取行動,最高法院正在對其自身的聲譽和信譽造成相當大的損害。²
23年2001月20日,印度首席大法官在喀拉拉邦國家法律研討會的開幕致詞中表示,印度全國XNUMX%的法官可能腐敗,他們將整個司法機構納入腐敗之中。名譽掃地。但這當然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現在讓我為你們讀一下一位前法律部長不久前在公開演講中所說的話:「由精英階層分子組成的最高法院,對富人即zamindars——反社會分子即FERA違規者有著毫不掩飾的同情。、燒新娘的人和一大群反動分子,在最高法院找到了他們的避難所。²
在這項判決中,法院表示,律政部長的聲明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對司法制度的批評是由一位曾擔任高等法院法官且當時擔任部長的人提出的。”
然而,他們接著說,「不能允許所有公民以公正批評的名義對法院的行為發表評論,如果不加以製止,就會摧毀該機構本身」。換句話說,決定是否構成藐視法庭罪的,不只是你所說的內容,也不是其正確性或合理性,而是是誰說的。換言之,該判決書開頭的斷言“無論是誰,無論他或她的地位如何,無論他或她多麼強大或多麼富有,都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與判決書相矛盾。本身。
我想重申,我認為印度最高法院是個極為重要的機構,做出了一些開明的判決。個人與法院爭論並不以任何方式暗示他或她正在破壞整個機構。相反,這意味著他或她與這個社會有利害關係,並且關心該機構的角色和功效。如今,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無論好壞都會影響數百萬普通公民的生活。我認為,如果除了少數「專家」之外的所有人都拒絕對這個機構發表評論和批評,違者將受到藐視法庭罪,這將破壞我們憲法所依據的民主原則。
印度的司法機構可能是該國最強大的機構,但正如首席大法官最近暗示的那樣,卻是最不負責任的機構。事實上,這個機構唯一的責任就是接受廣大公民的評論和批評。如果連這項權利都被剝奪,就會使國家面臨司法暴政的危險。
我也對判決書中的陳述感到困惑:「……透過牢記被告是女性,並希望被告有更好的判斷力和智慧,表現出法律的寬容……」當然,女性可以不要有這種逆向歧視。
最後,我想指出,判決書說我已經「偏離了她為藝術和文學做出貢獻所走過的道路」。我希望這並不意味著從現在起作家們必須仰賴印度最高法院來定義藝術和文學的正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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