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大使表示,以色列的製度是比南非制度「更為極端的種族隔離形式」。
為期六天,50多個國家、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聯盟和伊斯蘭合作組織出席了會議 見證 就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合法性向國際法院(ICJ,或世界法院)提起訴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主要來自南半球國家)告訴法庭,佔領是非法的。
這次歷史性的聽證會於 19 月 26 日至 30 日舉行,是為了回應聯合國大會 202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提出的要求 諮詢意見 關於以下問題:
(a) 以色列持續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長期佔領、定居和吞併自 1967 年以來佔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旨在改變人口結構的措施,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聖城耶路撒冷的組成、特徵和地位,以及它所採取的相關歧視性立法和措施的影響?
(b) 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如何影響佔領的法律地位?這種地位對所有國家和聯合國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大會要求國際法院參照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國際法討論這些問題;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安全理事會、大會和人權理事會的決議;國際法院2004年的諮詢意見認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造隔離牆違反了國際法。
以色列經常對世界法院嗤之以鼻。它無視法庭的裁決 裁決 認為隔離牆是非法的,並拒絕執行國際法院關於不實施種族滅絕行為並確保向加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臨時命令。
在聽證會前,以色列總理本傑明·內塔尼亞胡對法庭進行了猛烈抨擊:“以色列不承認海牙國際法庭關於'佔領合法性'的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是一種旨在侵犯以色列權利的行為。」保衛自己免受生存威脅,」他 說過。 “海牙的訴訟程序是巴勒斯坦試圖在不進行談判的情況下決定外交解決結果的一部分。”
儘管以色列沒有出席聽證會,但它提交了一份 五頁聲明 其中稱大會的問題「明顯歪曲了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的歷史和當前現實」。以色列甚至沒有試圖捍衛佔領的合法性,而是關注為什麼國際法院不應該發表諮詢意見。
以色列抱怨說,國際法院“只是被要求假定以色列違反了國際法——接受僅針對以色列的明顯有偏見和有缺陷的主張。”儘管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無需徵得各方同意,但以色列抗議稱,它「沒有同意司法解決與巴勒斯坦方面的爭端」。
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斐濟、匈牙利、義大利和尚比亞在內的少數國家站在以色列這邊。只有斐濟認為佔領是合法的。美國辯稱,佔領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相反,它完全受國際人道主義法管轄,國際人道主義法只涉及佔領國的行為,而不審查佔領本身的合法性。
美國國務院的理查德‧維塞克表示:「法院不應認定以色列有立即無條件撤出被佔領土的法律義務。」他敦促法院考慮以色列的「合法安全需求」。就在美國否決安理會第四次要求加薩立即停火的決議的第二天,維塞克在國際法院為以色列辯護。
以色列的種族滅絕是“數十年有罪不罰的結果”
「加薩正在發生的種族滅絕是幾十年來有罪不罰和不作為的結果。結束以色列的有罪不罰現像是道德、政治和法律的當務之急,」巴勒斯坦外交部長裡亞德·馬利基告訴法庭。 「歷屆以色列政府只給巴勒斯坦人民三種選擇:流離失所、征服或死亡;這些就是選擇:種族清洗、種族隔離或種族滅絕。”
「以色列限制巴勒斯坦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各個方面,導致明顯的侵犯人權行為和公開的鎮壓和迫害制度,」馬利基繼續說道。 「透過不分青紅皂白的殺戮、即決處決、大規模任意逮捕、酷刑、強迫流離失所、定居者暴力、行動限制和封鎖,以色列使巴勒斯坦人遭受不人道的生活條件和難以言表的人類侮辱,影響了其控制下的每一個男人、女人和兒童的命運」。
伯利茲大使阿薩德·肖曼的發言有力地反映了大多數國家的論點:「沒有一個國家保留系統地侵犯人民自決權的權利—— 除 以色列。沒有一個國家會試圖為無限期佔領另一個國家的領土辯護—— 除 以色列。任何國家的併吞和種族隔離行為都不會受到懲罰, 除 ——看起來——以色列。”他說,“絕不能允許以色列如此明目張膽地逍遙法外。”
舒曼宣稱:「必須讓以色列像所有文明國家一樣行事:停止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決議!尊重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巴勒斯坦必須自由!”
巴勒斯坦人民擁有明確的自決權
多項條約,包括《聯合國憲章》;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人民自決的權利。這項權利被認為是 強制法是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和最高形式,不允許任何減損。
國際法院在隔離牆的諮詢意見中裁定,「人民自決原則已載入《聯合國憲章》,並經大會第 2625 (XXV) 號決議重申。 。 。據此,「每個國家都有義務避免採取任何剝奪上述人民權利的強制行動」。 。 。他們的自決權。”
菲利普·桑茲教授代表巴勒斯坦辯稱,巴勒斯坦人的自決權包括但不限於「控制自己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不受任何第三人人口操縱的權利;以及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經濟發展、自己未來的權利。”
阿拉伯國家聯盟的拉爾夫·王爾德表示:“巴勒斯坦持久的自決權意味著巴勒斯坦人民和巴勒斯坦國,而不是以色列,對以色列 1967 年佔領的領土擁有主權。”以色列吞併東耶路撒冷和西岸其他地區,聲稱自己是那裡的“專屬主權當局”,“構成了對巴勒斯坦自決權這一合法權利的徹底否定,因為它完全否定了該權利的任何領土內容, ”王爾德補充道。
以色列 2018 年《基本法:以色列作為猶太人民的民族國家》規定,“以色列國的民族自決權是猶太人民所獨有的。”根據該法律,巴勒斯坦人被排除在自決權之外。
自決權的存在和運作完全是因為巴勒斯坦人民有權享有它。它並不依賴其他人同意其實現。這是一項權利,」王爾德說。
以色列對巴勒斯坦領土的佔領是非法的
領土不能以武力獲取,是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 1967年,以色列對埃及、約旦和敘利亞發動「先發制人」的戰爭,佔領了約旦河西岸、加薩、耶路撒冷、戈蘭高地和西奈半島。從那時起,以色列就佔領了這些巴勒斯坦領土。
美國國務院的維塞克告訴國際法院,以色列在 1967 年戰爭中是自衛。但正是以色列 啟動 戰爭。愛爾蘭總檢察長羅莎·範甯稱其為“[以色列]發動的戰爭”,因此是一種侵略行為。王爾德指出,以色列“聲稱是在自衛,預計會發生非立即迫在眉睫的襲擊”,但“即使假設其聲稱擔心發生襲擊,各國也不能在非立即迫在眉睫的預期自我攻擊中合法使用武力”。防禦。”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禁止一國使用武力,除非在受到另一國武裝攻擊後出於自衛。
而且,在它的牆上 國際法院裁定,第 51 條規定的「自衛」不適用於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之間的局勢。法院認為,當威脅來自被佔領土內部時,佔領國不能主張自衛。
以色列聲稱,自2005年撤軍和定居點以來,它就沒有佔領過加薩走廊。但它繼續透過在加薩境內和針對加薩的持續軍事行動對加薩實施軍事控制。它還透過對所有貨物和人員流動、公民人口登記以及稅收和收入製度的排他性監管,對加薩實施行政控制。此外,以色列對加薩的邊界、領空、領海、電力、水、污水和電信系統保持持續控制。
加薩及其居民仍然處於以色列的有效控制之下,因此被佔領。聯合國安理會1860年通過的第2009號決議指出,「加薩走廊是1967年被佔領領土的組成部分」。
巴勒斯坦人民有權使用武力反抗以色列的非法佔領。大會曾多次 重申 “各國人民透過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武裝鬥爭,爭取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和擺脫殖民統治、種族隔離和外國佔領的鬥爭的合法性。”
來自荷蘭的勒內·勒費伯 (René Lefeber) 告訴法庭,自決是一項「永久、持續、普遍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具有強制性」。勒費伯說,如果以色列否認這項權利,生活在殖民統治、種族隔離或外國佔領下的巴勒斯坦人有權「根據國際法,透過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武裝鬥爭」解放自己。
種族隔離與侵犯自決權“齊頭並進”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組織和以色列人權組織 B'Tselem 證實,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上維持種族隔離制度。南非駐荷蘭大使烏西穆茲‧馬東塞拉 (Vusimuzi Madonsela) 稱以色列的種族隔離制度是「一種更極端的種族隔離形式,是針對我國黑人的製度化」。
在西岸,以色列保留了隔離牆、隔離道路、檢查站和限制性許可要求。以色列人受民事法律制度的管轄,而巴勒斯坦人則受軍事制度的控制。他們可以在沒有指控或正當程序的情況下無限期地被行政拘留,並可以根據秘密證據定罪。
「以色列利用人口控制和不人道行為,構成嚴重的種族歧視,限制巴勒斯坦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各個方面,導致明顯的侵犯人權行為和公開的鎮壓和迫害制度,」納米拉·內格姆,非洲聯盟法律顧問兼巴勒斯坦代表團成員告訴國際法院。
羅馬規約 國際刑事法院認為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罪。禁止種族隔離是國際法的強制規範。
來自伯利茲的菲利帕·韋伯向法庭辯稱,種族隔離與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的自決權「齊頭並進」。 “在‘系統性種族壓迫和歧視的製度化政權’內,不可能實現人民的自決權。”種族隔離的非人性本質壓制了自決核心的平等、身份和尊嚴。”
以色列定居點構成非法吞併
超過700,000 萬以色列定居者——佔以色列近10 萬人的7%——已被轉移到巴勒斯坦被佔領土,“持續恐嚇、強行將巴勒斯坦人趕出更多領土,並對他們進行大屠殺”,來自伯利茲的舒曼指出。
愛爾蘭的範甯表示,這構成了「變相吞併」。 「習慣國際法明確禁止以武力獲取領土。以武力佔領和維持這種佔領來獲取領土或武力吞併全部或部分被佔領領土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國際法院裁定,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上安置平民並使當地居民流離失所的政策違反了國際人道法。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49 條規定:“佔領國不得將其部分平民驅逐或轉移到其佔領的領土。”
對所有國家和聯合國的法律後果
伯利茲的韋伯對國際法院表示:「以色列必須廢除歧視和壓迫的實體、法律和政策制度……從巴勒斯坦領土上撤離以色列定居者,允許巴勒斯坦人返回自己的國家和財產,並解除對加薩的圍困和封鎖。” 「這些後果總的來說意味著以色列必須立即、無條件、完全撤出整個巴勒斯坦領土。”
阿拉伯國家聯盟的王爾德表示,以色列的行為構成了“多方面的存在非法性”,這意味著佔領必須結束。 「以色列必須放棄對巴勒斯坦領土的主權要求;所有定居者都必須被驅逐。立即地。這是結束非法行為、履行使巴勒斯坦立即實行自治的積極義務所必需的,因為以色列沒有行使權力的任何法律權利,」他說。王爾德補充道,如果佔領繼續下去,“一切 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領土上的所作所為缺乏有效的國際法律依據……以色列沒有任何有效的權力做任何事情,而且無論做什麼都是非法的。”
彼得·安德烈亞斯·斯特梅特代表南非表示,以色列必須「廢除針對巴勒斯坦人民的定居者殖民種族隔離政權,廢除為吞併巴勒斯坦土地和歧視巴勒斯坦人民而採取的所有立法措施,從而全面恢復巴勒斯坦人民的權利」。巴勒斯坦財產和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最終實現。”
自決權是 爾加·奧姆內斯,這意味著這是所有人的義務,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執行它。
桑茲教授告訴法庭,聯合國成員國必須立即結束以色列的佔領,以保護自決權。 「沒有援助。沒有幫助。沒有同謀。不參與強制行動。沒有錢,沒有武器,沒有貿易,什麼都沒有,」他說。 “根據法律,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有義務結束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領土上的存在。”
儘管以色列有著違反安理會和大會決議的可恥歷史,但這些機構「應考慮採取《憲章》中規定的額外措施和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合法性工具,以立即結束非法佔領,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再拖延地執行其相關決議,」阿馬爾·阿爾阿爾桑代表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辯稱,自1967 年以來,戈蘭高地一直被以色列佔領。
以色列聲稱,只有透過談判解決問題,佔領才能結束。但正如非洲聯盟的穆罕默德·赫拉勒所指出的那樣,「鑑於佔領國以色列拒絕在兩國解決方案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以談判解決方案結束佔領就是使佔領永久化」。宣布其永遠不會接受建立巴勒斯坦國的意願。”
此外,王爾德表示,“以色列不能合法地要求對巴勒斯坦權利做出讓步,以此作為結束其對巴勒斯坦自由的障礙的代價。”他的說法得到了桑茲教授的贊同,他告訴法庭,“自決權的存在和行使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可以談判的問題。”
國際法院可能會在大約六個月內發布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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