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在書中 正義理論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一項原則是平等自由——所有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並承擔責任。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治」。 沒有人凌駕於它之上,也沒有人被剝奪它的保護。
但政治理論與現實之間的差異往往就像白天與黑夜的差異。 介紹中也是如此 酷兒司法:美國 LGBT 族群的刑事定罪 (Beacon Press;2011),書中的三位作者──Joey L. Mogul、Andrea J. Ritchie 和 Kay Whitlock──指出:
雖然相信公平地執行刑法最終會帶來安全和正義可能令人欣慰,但這種信念並沒有立足於當前或歷史現實。 犯罪的定義本身是社會建構的,是固有政治過程的結果,僅反映那些控製或發揮重大影響力的人之間的共識。 它通常與維護現有社會秩序有關,而不是與廣大民眾的安全有關。
為了說明這一點,作者繼續寫道,
例如,許多人認為偷竊、謀殺、暴力攻擊和強姦是犯罪行為的明顯例子。 然而,國家支持的暴力很少被列為刑事犯罪並受到起訴,儘管它可能涉及殺害大量人員、酷刑、大規模盜竊和使用性暴力,而且其影響並不比個人或個人實施這些行為時的危害小。小團體。 對於那些不僅破壞個人的生活和未來,而且破壞整個社區、國家和生態系統的公司也是如此。 (第十六頁)
從這裡開始,我們很快就深入研究了人們因性認同而遭受的恐懼,這種恐懼往往因性別、種族、階級、國籍等其他因素而變得更加複雜。 執法、司法和立法系統對酷兒群體的區別對待證明了我們離成為一個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相近的文明國家還有多遠。
第一章, 設定歷史案例 貫穿了虐待酷兒人群的可怕例子——從公元前 400 年雞姦法的出現到歐洲對現在所謂的美洲的殖民化。 殖民主義者經常看到當地人的「雞姦」行為,以此為理由讓他們遭受任何正派人都不希望發生在任何人身上的噩夢般的行為。
我們將在第二章中繼續探討如何創造“原型”,以非人性和妖魔化的方式塑造酷兒,例如“快樂殺手”或“致命女同性戀”,以便比我們對異性戀者更嚴厲地懲罰他們。 這裡的目標不是將酷兒視為人,而是將其視為因性取向而變得異常和墮落的離經叛道者和墮落者。 本章中提出的一個有趣的觀點是,像艾德蓋恩或傑弗瑞達默這樣的酷兒連環殺手如何發現他們的罪行歸咎於他們的非異性戀性取向,但是,
當然,對於白人異性戀男子殺人的情況,並沒有提出這樣的等價性。 例如,泰德·邦迪(Ted Bundy)在被處決前承認謀殺了 31 起婦女,並涉嫌犯下更多罪行,但警察、檢察官或媒體從未因為他是異性戀而推定他殺人。 他與被他謀殺的女性屍體發生性關係的願望也不被認為是異性戀固有的墮落的證據。 (第 XNUMX 頁)
第三章之 酷兒正義 著眼於治理性別和性行為的歷史例子,包括德克薩斯州沃思堡的石牆事件或彩虹休息室等臭名昭著的事件。 在許多對酒吧和私人俱樂部的突襲搜查中,強調的一個要點是,雖然執法部門以酒類法規等為藉口,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不是在白天進行檢查並針對業主,而是等到晚上,當這些地方被禁止時充分,然後進行我們的暴力攻擊,其中經常包括對顧客的各種誹謗。
作者也研究了各種事件,例如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針對 LGBT 人群,以愛滋病流行為藉口引入“社會秩序”,當然也有針對男扮女裝或女妓(以及高收入人群)的例子。還包括警察實施的強姦事件)。
第四章繼續討論LGBT 族群在法庭上如何受到不同的對待,在法庭上,同性戀經常被明確認定為犯罪,或被用來否認異性戀兒童在某些州透過「羅密歐與茱麗葉法」獲得的酷兒青少年保護。 有一次,當一名同性戀男子被殺時,警察毫無道理地將其他同性戀者視為嫌疑人,甚至捏造口供,將一名無辜男子投入監獄。 其他事件包括一名檢察官說:“將同性戀者送進監獄對於同性戀者來說當然不是一個非常糟糕的懲罰。” (第 89 頁)這種偏執評論的基礎是假設監獄是同性戀者的天堂,這通往下一章。
下一章, 籠中偏差講述了同性戀者在監獄系統中的掙扎,甚至是異性戀者,他們出於各種原因發現自己與同性戀者分擔痛苦,而這一切都是因為一個主要圍繞性監管和野蠻性別觀念建立的偏執制度規範。 強暴、言語和身體攻擊、缺乏足夠的醫療服務、政府官員的冷漠、以酷兒群體為目標進行性和性別警務等等,讓我們明白了一個簡單的事實:我們的監獄系統需要徹底改革。 當 LGBT 人群因與性無關的犯罪入獄並最終發表這樣的評論時,“我一生都是同性戀,我從未感到被貶低、羞辱或質疑自己的性取向、我的外表等等” .直到這一切發生,」或者,「直截了當地,這個機構正在運作[碳化矽] 是由恐同者制定的,而這裡制定的規則是基於你的性取向,而不是對錯」(第 110 頁),那麼事情就大錯特錯了。
第六章討論法律體系如何應對針對 LGBT 族群的暴力行為,包括「仇恨犯罪法」。 雖然結論章節中引用了以下內容,但它是關於仇恨犯罪法,並且事實證明非常貼切:“量刑的加強不會讓警察調查他們一開始就不認真對待的犯罪行為……” 。 。 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體系認為有色人種、婦女、性工作者、移民和無家可歸者更應該受到懲罰。” (第 144 頁)由於與性別規範和性行為相關的“原型”,LGBT 家庭暴力也被證明是有問題的。 當一對同性戀夫婦捲入爭吵時,警察可能會威脅逮捕雙方,這與異性戀夫婦不同,在異性戀夫婦中,男性更有可能被單獨挑出來,當他是施虐者時,理應如此。 有些「男性」女同性戀可能會感到無助,就像其他人的經歷一樣,因為警察向她們投射了一種扭曲的男子氣概。 一名男子證實,男同性戀者也經歷過類似的事情:
在一次毆打中,我必須撥打 911,讓警察來救我的命。 當警察到達時,他們嘲笑我。 我渾身是血,遍體鱗傷,哭泣著,衣服也被割破了。 。 。 這是迄今為止我一生中最糟糕、最丟臉的經歷。 我再也不會相信警察了。 (第 135 頁)
回到引言中的開頭評論:只要法律和正義只不過是“僅反映那些控製或發揮重大影響力的人之間的共識的政治進程”,我們就不應該期望看到法治和平等原則一致且公平地實踐。 當權力和財富以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方式分配時,我們應該預料到會看到公然濫用權力和歪曲正義。 這正是為什麼當我們看到像斯洛博丹·米洛舍維奇、讓·卡班達、薩達姆·侯賽因和穆阿邁爾·卡扎菲這樣的國家人物因其令人髮指的罪行而被單獨挑選出來懲罰時,我們卻看不到像哈希姆·薩奇、保羅·卡加梅這樣的人,以及二戰以來的任何美國總統,或者英國或以色列領導人因其罪行而受到懲罰。
改變現有法律或新法律,儘管在短期內有幫助,但無法解決這些系統性問題的事實,直到 LGBT 人群、有色人種、婦女等透過社會政治和經濟體系獲得平等賦權,那麼無論誰控制或主宰我們的社會系統,都將繼續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增強自己的權力。 我們如何創造一個真正的民主,它會是什麼樣子以及更多超出了本書的評論——儘管這本書確實提倡「多問題、全國性的、基於社區的組織」——儘管我個人發現了許多充滿希望的想法各種「參與性社會」辯論中都提出了這一點,希望廣泛的團體、組織、網絡和聯盟能夠對此進行探討,範圍從LGBT 問題到經濟、戰爭、環境、移民、種族和文化等等。 如果我們要結束目前所遭受的不公現象,就需要盡快回答這個問題。
酷兒正義 這是一本內容豐富的書,對於那些有心了解 LGBT 群體長期以來所忍受的苦難的人來說,這是一本必讀的書。
Michael M'Gehee 是一位獨立作家和工人階級家庭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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