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書中的一個章節 強者的武器:關於美國國家恐怖主義的對話 作者:Cihan Aksan 和 Jon Bailes(冥王星出版社)。i
理查德·福爾克 (Richard A. Falk) 是普林斯頓大學國際法名譽教授,並被任命為聯合國在巴勒斯坦領土上的兩個職位。他創作、編輯或貢獻了 40 本書,包括 偉大的恐怖戰爭; 戰爭的代價:國際法、聯合國與伊拉克後的世界秩序; 實現人權和 國際法與第三世界:重塑正義.
你對「霸權」的理解是什麼?美國應該被歸類為「霸權」還是「帝國」?
理查福爾克: 成為霸主本質上是模糊的,通常意味著統治地位和合法性的混合,也就是說,被視為以普遍仁慈的方式貢獻全球領導力。因此,根據如何解釋美國的歷史角色,霸權的含義會受到不同的解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推動了聯合國的建立並幫助歐洲重建,至少在西方被廣泛視為仁慈的霸主。在非西方國家,美國常常被視為殖民列強為維持對其殖民地領土的控製而進行的鬥爭的支持者,並且對美國的看法要批判得多,尤其是那些更傾向於社會主義發展範式而不是社會主義發展範式的新興菁英。華盛頓所青睞的資本主義精神。最近,美國更準確地被視為一個軍國主義“帝國”,它發動破壞性戰爭並幹預各種社會,特別是在中東,以保持對石油儲備的控制,並向以色列提供重要支持,不僅壓迫以色列巴勒斯坦人民卻威脅要把整個地區變成戰區。目前,美國擁有 700 多個外國軍事基地、遍布各個大洋的海軍、太空軍事化計劃以及計劃在世界所有地區建立的無人機基地,人們越來越認為美國的硬實力外交是對美國的威脅。許多國家的政治獨立和穩定。也許最好將其視為其領土內的“獨裁民主國家”,而從國際角度考慮,則將其視為新型“全球國家”。
儘管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了題為「國際關係中不允許霸權主義政策」的決議(順便說一句,遭到了美國的反對),但國際法仍然一再被用來使霸權合法化。國際法在多大程度上與西方的地緣政治優先事項和利益交織在一起?也許更重要的是,是否有可能將國際法變成反霸權的抵抗工具?
射頻: 縱觀其歷史,從十七世紀的現代起源開始,國際法一直服務於強者和富人的利益,但也包含保護弱者和弱勢者的潛力。它確實是一把劍,也是一把盾,這種雙重現實一直持續到了當今時代。從歷史上看,國際法為殖民體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並允許西方制定作為主權國家在全球層面參與的規則。它還保護南半球國家的外國投資利益,即使這些投資具有剝削性,並剝奪了這些國家從其領土內資源獲得的利益。同時,國際法也被反霸權勢力所利用,認為現有的國際安排是不道德的,需要用新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取代。反對國際奴隸貿易的鬥爭導致了一項國際條約,該條約規定奴隸貿易為非法,並最終導致國際社會譴責奴隸制這一制度。
最近,自決理念逐漸被國際法賦予可信度,並為反對以西方為中心的世界秩序的解放運動提供了強有力的解放支持。拉丁美洲國家創造性地運用國際法,既透過確立國家主權相對於自然資源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來限制對外國投資的保護,又透過建立對不干涉內政規範的支持來限制對外國投資的保護。最近,以色列和美國都對「法律」發動攻擊,即反霸權地利用國際法來質疑與佔領巴勒斯坦有關的政策和犯罪戰爭策略。
人權和國際刑法都說明了國際法的矛盾潛力。在某種程度上,強加人權規範是對乾預外交的限制,尤其是在尊重自決的法律規範的情況下。但在另一個層面上,保護人權為幹預創造了藉口,聯合國安理會以 R2P(保護責任)規範的形式批准了這一點,正如 2011 年利比亞幹預中所使用的那樣。這同樣適用於國際刑事責任。在戈德斯通報告中,以色列可能犯下危害人類罪的肇事者受到起訴和懲罰,儘管美國在聯合國內的地緣政治影響力阻止了實施。同時,幾位非洲領導人因反人類罪和參與種族滅絕罪而受到起訴:考慮到西方和以色列逍遙法外,這是雙重標準。
《聯合國憲章》維護「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ii 但當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擁有否決權的安理會構成集體霸權時,如何認真看待這篇文章呢?
射頻: 常任理事國和否決權問題有些複雜。在國際聯盟嘗試建立一個對地緣政治現實敏感的全球政治行動體失敗後,人們做出了深思熟慮的決定。其基本理念是向主要國家(1945 年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獲勝者定義的國家(現在已不合時宜))提供保證,讓它們能夠在不損害其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參加聯合國。在這方面,聯合國是成功的,沒有一個大國退出,實現了所有主權國家幾乎普遍加入。當然,在冷戰期間,這有點空洞的勝利,因為兩個超級大國利用否決權阻止安理會做出違背其利益的決定,導致士氣低落的僵局。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鑑於主要國家之間不存在深刻的意識形態分歧,否決權似乎不合適,並且肯定會限制聯合國的預防戰爭使命。同樣,目前的五個常任理事國與地緣政治現實脫節,構成了以西方為中心的世界秩序的殘餘,給聯合國系統最重要的全球決策機構的活動蒙上了非法的陰影。為了實現有效性和合法性,現在是時候廢除賦予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或至少嚴格限制其使用。現在也是時候要麼放棄常任理事國的想法,要麼擴大其範圍,以反映非西方國家崛起為全球領導者的地位(例如巴西、印度、印尼、土耳其、南非),並透過降低歐洲代表權來降低歐洲代表性。要麼給歐盟一個席位,要麼在德國、法國、英國和義大利之間輪換一個歐洲國家。
但這在現實中能夠實現嗎?西方列強會同意對其集體霸權進行這樣的攻擊嗎?
射頻: 儘管多年來一直努力調整常任理事國席位,但始終未能達成妥協。大多數嘗試並沒有挑戰歐洲的過度代表性,而是試圖找到增加南半球國家的方法。區域層級也出現了反對聲音,巴基斯坦反對印度獲得常任理事國席位,巴西和阿根廷、奈及利亞和南非之間也出現了類似問題。日本和德國聲稱應得到與英國和法國同等的待遇,這也引發了其他歷史問題。也有人擔心,透過增加常任理事國來解決代表性問題,特別是如果同時獲得否決權,將使安理會變得笨拙,並且無法在大多數衝突局勢中做出決定。有人提出了一些建議,要麼放棄否決權,要麼限制否決權的使用。另一項提案將剝奪安理會新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能夠產生修改《聯合國憲章》所需共識的方案,修改《聯合國憲章》是必要的,但如果現任五個常任理事國中有任何一個反對,就可能會被阻止。
關於「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活動」的案件(尼加拉瓜 v. 美國),國際法院(ICJ)做出了有利於尼加拉瓜的裁決,並命令美國對造成的所有傷害進行賠償。當美國拒絕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時,尼加拉瓜將此事提交安理會,但遭到美國的正式否決。當國際法院的判決必須由安理會執行時,它的意義何在?
射頻: 尼加拉瓜訴訟的經驗表明,地緣政治否決權的普遍存在,其範圍比安理會的特權還要廣泛。作為國際法院的締約國,美國有義務維持不利的判決,但能夠將執行權移交給擁有否決權的安理會。這一經驗揭示了地緣政治相對於國際法和國際機構權威的首要地位。如果地緣政治風向與尼加拉瓜判決的結果相同,即該判決支持美國的立場,那麼美國就會迅速尋求安理會制裁,以強化其製裁。其根據國際法提出的主張。然而,仍然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儘管國際法的這種反霸權適用可以被抵消,但它們仍然很重要。對世界輿論和民間社會力量都有影響。在尼加拉瓜的情況下,儘管美國政府明確否認這項決定,但事實上遵守了主要調查結果,即封鎖尼加拉瓜港口的非法行為。國際法的反霸權用途在合法性議題重大的任何領域都非常重要,但很少能夠產生相應的行為影響。同樣,戈德斯通報告確立了針對以色列在 2008-09 年襲擊加薩期間所使用策略的指控的可信度,但未能推動下一步行動,即啟動以色列內部或以色列境內的問責機制。國際社會的水平。
法律學者巴拉克里希南·拉賈戈帕爾聲稱,國際人權運動有“先天缺陷”,因為它當時未能向殖民主義發起挑戰。三 事實上,許多支持 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的政府都是歐洲殖民國家,其中一些國家在該文件的起草階段施加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壓力,以阻止任何提及自決權。國際人權運動的發展是否已經克服了其「先天缺陷」?現在是否已經形成了一種能夠代表那些反抗霸權的國家和社會運動的論述?
射頻: 我認為拉賈戈帕爾的出生缺陷反映了起草和批准《世界人權宣言》時存在的地緣政治現實,其方式與聯合國整體憲法結構中的出生缺陷相似,這一點最戲劇性地體現在聯合國的運作程序上。聯合國安理會上文已討論過。需要認識到,像《世界人權宣言》這樣的框架文件是一個活生生的法律有機體,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演變,融入了全球輿論氛圍的變化。當時,由於殖民列強的顧慮,自決權並未納入其條款中,但到了1966年兩項人類盟約談判時,自決權被提升到了共同的地位。第1 條,理解為不可剝奪的權利,並為所有其他權利的解釋提供依據。同時,《世界人權宣言》有一些真正激進的條款被忽視,但如果政治氣氛鼓勵這些條款的實現,它們仍然具有權威性。例如,第25條賦予所有人享有足以滿足個人和家庭基本物質需求的生活水準的權利。第 28 條更進一步,要求建立一個有意願和能力實現《宣言》中規定的所有其他權利的國際秩序。順便說一句,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這些理想主義條款中,《世界人權宣言》也受到當時盛行的父權語言的束縛,例如,在第25 條中提到,每個人都有權「享有足以維持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 -存在於 他自己 和 他的家庭“。iv 如果 2012 年重新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會使用這樣的措辭是不可想像的,因為婦女已經成功地改變了規範氛圍,至少足以使此類歧視性語言變得不可接受。
這裡還有一點要注意。六十多年來,《世界人權宣言》已成為一份標誌性文件,成為討論所規定的權利是否真正具有普遍性或傾向於反映西方價值觀霸權(尤其是與自由個人主義相關的價值觀)的起點。 1948年,當大多數政府在其國內實踐中實際上敵視人權時,《宣言》才可能獲得批准,因為它被認為是 無法執行!透過將該文件稱為“宣言”而不是“原則聲明”或具有強制性含義的“條約”,強調了這一進程的特徵。導致人權興起以及對《世界人權宣言》條款表示尊重的三個主要進展是:人權非政府組織的積極行動,他們將《世界人權宣言》視為強制性的,並能夠以引發意想不到程度的程度的方式讓許多政府難堪。遵守;在1970年代末卡特擔任總統期間,美國對人權的「發現」是美國在經歷了越南戰爭的恥辱之後恢復道德聲譽的努力的一部分;也許最重要的是,人權在多大程度上使全球反種族隔離運動成為一項政治項目,導致南非種族主義政權垮台。
ihttp://www.plutobooks.com/display.asp?K=9780745332413
ii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1)款。
三 巴拉克里希南·拉賈戈帕爾,《當今的國際人權運動》, 馬裡蘭國際法雜誌,第 24 卷(2009 年),第 56-62 頁(第 57 頁)。
iv 《世界人權宣言》第 25 條第 1 款, (強調已添加)。
Cihan Aksan 和 Jon Bailes 是《 http://www.stateofnature.org。以下是他們的訪談書《強者武器:美國國家恐怖主義對話》(Pluto Press)的一章,該書於 20 年 2012 月 1 日出版。[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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