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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政府的 週一對敘利亞和伊拉克進行空襲的法律理由簡單明了: 根據 五角大廈新聞秘書約翰·柯比表示,“總統根據第二條的權力採取這一行動是為了保護在伊拉克的美國人員。”
這有時被稱為「赤裸裸的第二條」總統權力主張。 也就是說,行政部門聲稱有權使用武力,而無需徵求國會的任何授權。 柯比用幾乎完全相同的話語做了同樣的事 二月 當喬·拜登轟炸敘利亞東北部。 「總統根據第二條的權力採取了這一行動,以保護美國人員,」他當時表示。
鑑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 8 款宣稱“國會有權…宣戰”,這似乎令人困惑。
該條款的基本原理可以在 1793年著名的爭論 詹姆斯·麥迪遜被認為是憲法之父,該憲法四年前剛剛獲得批准。 麥迪遜 爭論 宣戰權必須「完全且專屬地授予」國會,因為歷史表明「行政部門是最有戰爭傾向的權力部門:因此,這是所有國家的做法,與它們的自由程度成正比」 ,消除這種影響傾向。”
因此,麥迪遜呼籲“嚴格遵守憲法中簡單、公認的基本原則,即宣戰權,包括判斷戰爭起因的權力,是憲法的基本原則。” 充分 和 只 賦予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決定這個問題。”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這種觀點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行政部門。 1950 年,哈里·杜魯門總統在未經國會授權的情況下下令向北韓派遣數十萬美軍。 他的國務院反而發布了 備忘錄 解釋為什麼“總統向國外派遣武裝部隊的權力並不依賴國會的權力。” 為什麼? 因為“總統對美國武裝部隊的控制權是基於憲法第2條第2款。” 第二條第二節規定:“總統是美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
1964 年以虛假藉口通過的《北部灣決議》確實為隨後大規模擴張的越戰(當時已經在進行中)提供了一些國會授權。 然而,美國針對越南鄰國柬埔寨的秘密軍事行動從未獲得任何國會支持。 美國向這個貧窮的農民國家投下了大約五十萬噸炸彈,大約相當於我們在二戰期間在整個太平洋戰區使用的炸彈數量。 尼克森政府 解釋 這很好,而且完全合法,因為朝鮮戰爭「是在國會沒有正式宣戰的情況下,讓美國武裝部隊參與廣泛敵對行動的行政行動的先例」。 美國“絕對沒有與柬埔寨‘開戰’”,鑑於“憲法指定總統為總司令”,尼克森不需要國會的任何授權。
此後,這種關於總統權力的觀點已成為共和黨人和許多民主黨人的信條。 1991年,國會授權發動海灣戰爭,但時任國防部長迪克·切尼認為這是不必要的。 「我們有 1950 年朝鮮危機的杜魯門先例,」切尼 說過。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我們擁有我們需要的所有權力。”
司法部向切尼和喬治·W·布希政府的其他成員提供了 法律依據 9/11 襲擊後不久,他就獲得了純粹的總統權力。 它說,第二條規定「開國元勳委託總統負有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軍事力量的主要責任,因此也有權力」。 因此,總統不需要國會授權即可攻擊“恐怖組織或窩藏或支持它們的國家,無論它們是否與 11 月 XNUMX 日的具體恐怖事件有關。”
也就是說,總統們普遍傾向於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某種法律上的兩步驟。 他們喜歡說他們正在「按照」某種國會授權行事,儘管他們說第二條意味著他們不需要它。 2001 年的《使用軍事力量授權》在 9/11 恐怖攻擊後以唯一的「否決」票獲得通過,事實證明在這方面特別有用。 根據 2018 年國會研究服務報告,2001 年 AUMF 已被總統引用 41 次:布希政府 18 次,歐巴馬 21 次,川普 XNUMX 次。
但即使是 2001 年的 AUMF 也無法涵蓋美國參與 2011 年推翻利比亞政府的情況。 歐巴馬政府的 法律依據 因為這只是第二條。 隨後川普多次轟炸敘利亞, 說明 在 22 年一份 2018 頁的備忘錄中,“第二條賦予總統指揮美國軍隊進行必要的交戰的權力,以促進美國在海外的國家利益。”
在華盛頓官員目睹了川普非凡的魯莽行為之後——這在他執政的第一年可能會 真正導致與北韓的核武戰爭,僅根據他的唯一法令——有一個短暫的窗口,似乎下一屆政府可能會對其戰爭權力施加限制,無論是由其本身還是由國會或兩者兼而有之。 但隨著拜登上任以來的行動,這個窗口似乎已經關閉。 這並不奇怪,但美國不斷背離麥迪遜所謂的“所有國家的做法,與其自由程度成正比”,但這仍然是極其不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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