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最好的法官之一,尊敬的 雷·芬克爾斯坦 澳洲稅務局機構指出,QC 打擊稅務犯罪 (三月2012):
“一般來說,法官對[白領罪犯]量刑的理由與對白領罪犯的量刑是不同的。” TRUE 罪犯……如果可以的話,監禁被視為最後的手段。“
這並不奇怪。幾個世紀以來,相當多的普通法法官似乎都是白領犯罪分子,例如加菲爾德·巴威克爵士。
英國的有組織白領犯罪可以追溯到 1066 年 私生子威廉 (1027-87),成為國王。他將國家 90% 的土地授予 300 名「權貴」(「王國裡的偉人」),並建立了一種封建的涓滴勒索制度。巨頭們將土地特許給自由民,並向他們勒索商品和服務。自由民將土地特許經營給原來的所有者(現在的農民),並向他們勒索。
他的兒子, 威廉二世 (c. 1056-1100) 權力交易中的白領犯罪制度化。教授 約翰·吉林厄姆 說每個公職都在出售;投資者反過來向與該辦公室打交道的人勒索賄賂。他說,該系統在統治時期仍在運作。 愛德華一世 (1272 1307)。
因此,自 1166 年普通法開始實施以來,法官和律師往往是白領犯罪分子——你賄賂國王成為法官,然後向訴訟當事人勒索。律師是敲詐法官的天然掮客。
法官與律師不同,但普通法法官從未接受過法官訓練。他們是接受過詭辯訓練的律師——一種透過虛假論證、欺騙性問題(等等)來撒謊的技巧——有一天,然後第二天就做出判斷。教授 Alan Dershowitz 說過
“……撒謊、歪曲事實和其他形式的學術不誠實行為在法官中十分普遍。”
正義 拉塞爾福克斯 說普通法最初是為了讓土地所有者受益,「後來根據富人和有權勢的人的要求進行了調整」。 1275年,愛德華一世將其定為犯罪, 猛獁象,指控權貴們的卑鄙行為,例如敲詐勒索。這種形式的誹謗法於 1378 年擴大,以保護法官、高級教士和某些官員,其中許多人也是白領罪犯。
法官最初控制了證據。在固定薪資(加上貪污)的情況下,他們沒有動力延長這個過程;試驗花了幾個小時。律師確實有動力——今天每分鐘加 5 美元——來結束這個過程。民事對抗制度可以追溯到 1460 年,當時法官開始讓律師控制民事證據。刑事辯護制度可以追溯到 18 世紀,當時律師第一次開始為罪犯辯護。
掩蓋罪行本身就是犯罪——扭曲正義。自 1792 年以來,法官發明了五項規則,這些規則隱藏了證據,使得起訴白領和其他富有的罪犯變得困難,更不用說定罪了。
法雷爾·赫歇爾 是組織犯罪者、白領、藍領或黑領等慣犯(包括連續強暴犯和戀童癖者)的守護神。他是大法官之一,與律師勾結保留遺囑案件, 詹南斯夫‧詹南斯,從 1798 年到 1915 年,律師們洗劫了莊園。
1894 年,赫謝爾制定了一項針對「類似事實」的規則,該規則隱藏了犯罪活動模式的證據。自1970 年以來,美國對組織犯罪的規則實行了例外。從1981 年到1994 年,該例外監禁了23 名黑手黨頭目、20 名敲詐勒索的法官以及50 名他們的推銷員、律師和法院官員。在澳大利亞,警方 29 年來一直要求政客給予例外,但沒有成功。
阿特金勳爵 為有錢有勢的人盡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稅務局長訴威斯敏斯特公爵案 (1936)。他裁定:
“……主體,無論貧窮和卑微,還是富有和貴族,都有合法權利處置他的資本和收入,以便為自己吸引最少的稅收。”
貧窮而卑微的勞工階級不能逃稅;從源頭扣除。
第260節 澳洲所得稅評估法 1936 年「絕對」禁止任何「直接或間接」企圖「逃避或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in 基格里訴聯邦稅務專員 (高等法院,1957),「絕對」並不意味著「絕對」;可能會有例外。五位法官同意:歐文·迪克森爵士、達德利·威廉斯爵士、埃迪·麥克蒂爾南爵士、弗蘭克·基托爵士和艾倫·泰勒爵士。這打開了逃稅的閘門。
巴威克於 1964 年至 1981 年間擔任首席大法官。在此期間,他逃稅,因未在法庭上披露其在公司中的權益而被判處兩年監禁;在 1970 年至 1978 年的一系列稅務案件中,實際上從稅務局偷走了 10 億美元(以今天的匯率計算)。
柯倫訴聯邦稅務專員案 (1974) 是一個詭辯的豐碑:巴威克、哈里·吉布斯爵士和道格拉斯·孟席斯爵士認為,出於稅收目的,2,782 美元的利潤是 186,046 美元的損失。
在過去的八個世紀裡,似乎確實有不少普通法法官都是白領罪犯。然而,我們必須記住,有必要證明一個錯誤的想法(男權)以及錯誤行為(犯罪行為).
儘管至少在某些案件中看起來很奇怪,但法官可能缺乏愧疚感,因為 200 年來,法學院一直教導學生,對抗制是最好的,而且它要求從業者做這些可怕的事情。
任何事情都可以合理化。
或者,正如 Bent Flyvbjerg 教授所說:
「權力常常發現欺騙、自欺、謊言和合理化比真理和理性更能達到其目的,[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不誠實。發現個人、組織和整個社會實際上相信自己的合理化的情況並不罕見。
ZNetwork 的資金完全來自讀者的慷慨捐贈。
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