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Yuki Tanaka 的文章後面是 Richard Falk 的配套文章]
戰爭罪審判與轟炸問題
田中由紀
14 年 1946 月 XNUMX 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俗稱東京戰爭罪法庭)開庭十天后,辯護律師喬治·弗內斯上尉對法庭的公正性提出了嚴重質疑。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主持的法庭:
「我們說,無論本法庭個別成員的誠信如何,他們在其任命的情況下都無法做到公正;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在今天還是在歷史上,這次審判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都將永遠受到質疑。”1
出於這個原因,弗內斯上尉敦促「由沒有戰爭熱度和仇恨的中立國家代表」進行審判。2
弗內斯陳述結束後,另一名美國辯護律師本·布魯斯·布萊克尼少校轉向“危害和平罪”問題,並辯稱此類罪行“不構成對任何法律已知或定義的任何罪行的指控。 」3 他認為,戰爭,甚至發動侵略戰爭,都不是犯罪,不能定義正義或不正義。 它既不合法也不非法。 此外,他指出,如果將發動戰爭視為犯罪,那麼發動戰爭就是一種事後犯罪,因此“破壞和平罪應被法庭駁回,因為它超出了其管轄範圍。”4
布萊克尼隨後辯稱,戰爭是一個國家的行為,而不是個人的行為,因此戰爭中的殺戮不能被指控為謀殺。 為了強調自己的觀點,他大膽地談到了廣島原子彈爆炸這個極為敏感的問題:
「如果珍珠港爆炸殺死基德海軍上將是謀殺,那麼我們知道在廣島投擲原子彈的那個人的名字,我們知道策劃這一行動的參謀長,我們知道負責國家的元首。 謀殺是出於他們的良心嗎? 我們很可能對此表示懷疑。 我們很可能對此表示懷疑,並不是因為武裝衝突事件宣告了他們的事業是正義的,而他們的敵人是不正義的,而是因為這種行為不是謀殺。 向我們出示指控,出示違反戰爭法和戰爭慣例的殺戮證據,說出實施攻擊的人的姓名,出示計劃、命令、允許或默許這一行為的負責上級,並且您已提出罪犯送上司法審判。5
因此,他暗示,如果日本軍隊在偷襲珍珠港期間殺害美軍戰鬥人員被視為“謀殺”,那麼美國總統哈里·S·杜魯門和美國陸軍參謀長喬治也同樣認為這是“謀殺”。C. 馬歇爾,即對廣島原子彈爆炸負最終責任的兩位美國領導人,也可能被指控犯有「謀殺罪」。 為了使「反和平罪」的新法律定義無效,他直接挑戰了當時美國主流觀念,即廣島和長崎原子彈爆炸是對珍珠港偷襲的正當報復行為。 事實上,布萊克尼堅信,對日本公民的原子彈轟炸顯然違反了《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 3年1947月XNUMX日,他在法庭上明確指出了這一點。然而,辯護律師要求法庭審查的評估原子彈爆炸的證據被法官以多數票否決,並且從未對此問題進行過審議。6
儘管美國政府在戰時一再譴責日本空襲中國平民的行為,但東京戰罪法庭從未提出亞太戰爭期間日本帝國軍狂轟濫炸中國多座城市的問題。 顯然,沒有將此事提交法院的原因在於美國自己對日本平民的行為,其形式是對平民進行最廣泛的空襲,用燃燒彈摧毀了日本的六十四個城市,用原子彈摧毀了兩座日本城市。 納粹對歐洲和英國各個城市的轟炸從未成為紐倫堡刑事調查的主題,這也可能出於同樣的原因。
最終,來自印度的帕爾法官成為東京戰爭罪行法庭XNUMX名主審法官中唯一對原子彈爆炸發表批評性評論的人,儘管評論很簡短。 在他的異議判決中,他寫道:
「對於我目前的目的來說,如果在戰爭中任何不分青紅皂白地破壞平民生命和財產的行為仍然是非法的,那麼,在太平洋戰爭中,使用原子彈的決定是唯一接近美國指令的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德國皇帝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納粹領導人。 沒有任何類似的事情可以追溯到當前被告的信用。7
有趣的是,在橫濱進行的B級審判中出現了一個例外,美軍對日本城市的轟炸成為法庭上熱議的焦點。 這是在對岡田佐久將軍的審判中,他在沒有進行適當的軍事法庭審判的情況下,下令處決了在名古屋市附近被擊落後被日本人俘虜的 B-29 轟炸機的幾名機組人員。 擔任岡田將軍首席辯護律師的美國律師約瑟夫·費瑟斯通博士認為,由於美國B-29機組人員參與了非法的狂轟亂炸,導致許多日本平民死傷,因此他們是罪犯而不是戰俘。 費瑟斯通聲稱,因此處決這些美國人是合法的。 儘管法庭認定岡田將軍有罪並判處他死刑,但費瑟斯通的論點和他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似乎對執行岡田命令的岡田下屬的相對寬鬆的判決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美國多名法官和檢察官向麥克阿瑟將軍發出請願書,要求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但他們的上訴未能改變麥克阿瑟的決定。8
岡本為原子彈爆炸受害者伸張正義的鬥爭
東京戰罪法庭的日本辯護律師之一,是一位名叫岡本莊一的律師,他同時擔任岡田將軍的辯護律師,並協助費瑟斯通。 岡本與這些美國律師的經歷似乎對他關於為包括廣島和長崎原子彈爆炸在內的空中狂轟濫炸的日本受害者伸張正義的思考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在東京戰爭罪法庭結案很久之後,岡本就進行了一場法律鬥爭,為原子彈倖存者伸張正義。 1953年64月,岡本將他製作的小冊子的副本寄給廣島和長崎的XNUMX名律師。 在《原爆民事訴訟問答》中,他請求廣島和長崎的同事協助和配合,以便就這兩個國家的原子彈爆炸向美國政府提起訴訟。城市。 簡介解釋了他是如何想到這個想法的。
「從 1946 年 XNUMX 月起,我擔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國防委員會成員兩年半多了。這段時間我一直在想,這是多麼不公平,因為一個簡單的事實:他們贏得了戰爭,戰勝國從未被質疑對其某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負有責任。 但我暗暗希望,在和平條約締結後,戰勝國的領導人至少能夠對廣島和長崎的原子彈爆炸表示悔意。
一年過去了,卻沒有任何行動的跡象。 以基督教為主導宗教、以人文主義為民主基礎的美國和英國如此行事,實在令人痛惜。
「當我擔任 IMTFE 國防委員會成員時,我就已經在考慮在和平條約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至少對廣島和長崎原子彈爆炸的責任。 於是我告訴我的朋友,我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參與這項非法行動的領導人和國家提起訴訟。
「隨著和平條約去年生效,我更新了我的決定,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一些研究。 因此,我現在認為,在美國和英國,特別是在美國,進行這項訴訟是可能的。9
在這本小冊子中,岡本解釋了與原子彈爆炸有關的基本法律問題,並對圍繞這一有爭議問題的重要問題提供了自己的答案。 從他的論點可以清楚看出,他希望將紐倫堡原則應用於廣島和長崎的原子彈爆炸。 他的論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
1)應依《海牙第四公約》所附《陸上戰爭法及慣例條例》禁止使用原子彈。
2)原子彈是有史以來最不人道、最殘酷的武器之一,能夠消滅整個人類。 因此,本案不得適用「國家行為」名義的責任人豁免。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為此開了先例。
3)個人或企業受害者的責任可以歸咎於兩類:一類是參與原子彈爆炸決策的美國個人,另一類是美國政府。
4)本案應提交美國法院審理,因為本次審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審判戰勝國所犯的罪行,為此需要具有強烈正義感的美國律師的密切協助和配合。普遍正義。10
岡本顯然希望得到美國律師的支持,相信許多美國法律界人士都會認同弗內斯、布萊克尼和費瑟斯通的觀點,他們利用自己的國際刑事知識,齊心協力為被指控的日本戰時領導人辯護。法律。 然而,當美國著名和平主義者、國際人權聯盟(現稱為國際人權聯盟)主席 Roger Baldwin 在今年1954月回應岡本的要求時,他意識到自己對美國律師的信任是錯誤的。1947 年。鮑德溫在日本被譽為人權活動家,他於 1950 年應盟軍最高統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的邀請來到日本,促進該國公民自由的發展。 在日本,他創立了日本公民自由聯盟,後來日本政府因其這項貢獻而授予他旭日勳章。 鮑德溫告訴岡本,他完全反對岡本的計劃,因為他認為該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這將損害美日雙邊關係。 兩個月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洛杉磯分會的兩名成員A.Wiling 和F.Auckland(鮑德溫在25,000 年之前一直擔任該聯盟的全國領導人)聯繫了岡本,並表示願意作為這起爭議案件的律師提供協助。 然而,對於這項服務,他們要求最低費用為 9 美元(相當於 XNUMX 萬日元)。 對於當時的原爆倖存者來說,這是一筆難以想像的巨款,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患有各種疾病,在沒有本國政府足夠的醫療和社會福利支持的情況下艱難生存。 事實上,岡本是免費進行工作的,並親自承擔了所有營運成本,包括上述小冊子的製作成本。11
不只美國的人權運動者和律師,日本的律師和廣島和長崎的當地政界人士也不願支持岡本的大膽提案。 例如,當時的廣島市長、原爆倖存者濱井信三就拒絕了岡本加入這項計畫的請求,聲稱這可能會成為與美國之間的一場互相抹黑的政治較量,儘管他表示不會反對一般公民加入嚴格依照國際法對原子彈爆炸進行判決的計畫。 這兩個城市的大多數律師,包括原子彈倖存者的律師,也不願意對這個世界最大的經濟和軍事強國採取法律行動。 他們認為這種行動不現實,不可能成功,儘管有些人無疑同意岡本的觀點,即用原子彈對平民進行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顯然構成了戰爭罪。 廣島律師協會和長崎律師協會的官方意見是,應設立一個根據國際條約設立的國際法庭,以處理廣島和長崎原子彈爆炸等國際罪行,但他們也承認,這將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鑑於1951 年締結的和平條約的措辭,要對美國政府採取法律行動要求賠償是極其困難的。《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第19 條(a) 款規定,「日本放棄日本和日本的所有索賠要求」。其國民針對協約國及其國民因戰爭或因戰爭狀態的存在而採取的行動,並放棄因任何協約國軍隊或當局的存在、行動或行動而產生的所有索賠本條約生效前在日本領土上的列強。12
日本佔領期間的社會政治氣氛也可能阻礙了民眾為原子彈爆炸受害者伸張正義的意願。 美國在日本壓制有關原子彈爆炸的所有資訊的佔領政策一直有效,直到 1952 年 XNUMX 月盟軍佔領結束為止。13 由於這項政策導致缺乏可獲取的信息,當時的日本人民對原子彈爆炸的性質及其後果知之甚少。 直到1954年,美國氫彈試驗「布拉沃」的放射性塵埃落下,不僅落在許多馬紹爾群島居民身上,還導致了日本全國強烈的反核情緒突然爆發並蔓延開來。一艘名為「福龍五號」的日本鮪魚漁船,照射了所有二十三名漁民。 久保山愛吉上尉於 5 年 23 月 1954 日去世。全國性的反核情緒導致 1955 年日本反對原子彈和氫彈委員會成立,發起了反對美國在朝鮮戰爭中使用核武器的強大運動。 然而,即使是這種積極的反核趨勢也沒有直接轉移或激發對岡本為倖存的原子彈受害者尋求法律正義的計劃的支持。 與這段時期盛行的反核「政治運動」相比,人們對「合法運動」的普遍消極態度是難以理解的。 部分原因可能是日本人普遍認為,作為一個在戰爭中戰敗的國家,有必要接受戰敗的後果。 此外,許多深入參與這一時期反核運動的人都敏銳地意識到日本對亞洲國家犯下的暴行負有責任,因此可能不願意支持要求原子彈爆炸損失的運動,甚至是賠償受害者。
由於缺乏美國和日本律師以及公眾的支持,岡本放棄了將此案提交美國法院的計畫。 他決定向日本法院上訴。 幸運的是,廣島的一小群原爆倖存者協會表示全力支持並願意與岡本合作。 雖然這群原子彈倖存者後來成為全國性大型原子彈受害者遊說組織「日本原子彈爆炸受害者團體協會」的核心,但當時它仍然是一個小型的非政治組織,主要是為了倖存者之間的互助而設立的,他們幾乎沒有公共援助或幫助來應對惡劣的生活條件和長期的疾病。透過廣島原子彈爆炸倖存者協會和那些與該組織有接觸的長崎人,最終在原子彈爆炸十年後的1955年,選出了來自廣島和長崎的五名原子彈倖存者作為原告。14 其中,來自廣島的當時57歲的下田龍一所經歷的苦難似乎象徵性地代表了所有原子彈倖存者的生活。 他是一家小型家庭工廠的經營者,在原子彈爆炸中失去了四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年齡在 4 歲到 16 歲之間。 他、他的妻子(原子彈襲擊時 40 歲)和他們最小的孩子(一個兩歲的男孩)倖存下來。 1955年,他因原子彈爆炸而全身被燒傷,並患有肝腎疾病。 由於這些健康問題,他無法工作,他的妻子和孩子也遭受持續疲勞、頭痛和精神萎靡的困擾,即所謂的“原子彈病”,這是受輻射倖存者的典型症狀。 他們生活貧困,靠著姐姐每月寄來的一小筆錢過活。15
出生於廣島縣三原市的 33 歲律師松井泰弘加入了岡本為原子彈倖存者伸張正義的鬥爭。 松井於 1941 年進入大阪關西大學法學院,但在完成學業之前於 1943 年 1949 月作為一名年輕的陸軍見習出納員被派往中國。 他在原子彈爆炸中失去了許多親人。 他的兄弟和叔叔是原子彈爆炸的倖存者。 戰後,他進入並畢業於早稻田大學法學院,1955年開始在東京擔任律師。岡本常駐大阪,經常來東京與松井討論有關案件的重要問題並審查不同國際法學者的觀點。 他們共同準備了一份申訴,並於 XNUMX 年 XNUMX 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上訴。16
日本和美國對於所謂下田案的學術分析很少。 其中包括理查德·福爾克教授的著作《下田案:對廣島和長崎原子彈攻擊的法律評估》,發表於1965年《美國國際法雜誌》上,以及藤田久一教授撰寫的日文文章,題為1975年發表在關西大學法學院學報上的《原爆半決的國際刑罰再審》。由於這兩篇文章都是專門為法律界讀者撰寫的,因此分析涉及高度法學的討論。 因此,對於一般讀者來說,他們的討論的許多部分並不容易理解和理解。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盡可能簡單地解釋本案中的爭論要點,旨在從判決中吸取教訓,並將其用於廢除核武的民間運動。17
原子彈爆炸造成的損害
在評估原告提出的論點以及該爭議案件的辯護之前,我們先客觀地分析原子彈爆炸造成的實際損失。18
8年15月6日上午1945點11分,世界上第一顆原子彈投在廣島,02月9日上午580點12.5分,第二顆原子彈投在長崎。 廣島使用的炸彈是被稱為「小男孩」的鈾型原子彈。 它在離地面 503 公尺的地方爆炸,威力相當於 22 噸 TNT。 長崎使用的炸彈是被稱為「胖子」的鈽型原子彈。 它在離地 35 公尺的地方爆炸,爆炸威力相當於 50 噸 TNT 炸藥。 在降落到地面的總能量中,15%是熱射線,XNUMX%是爆炸,剩下的XNUMX%是輻射。 炸彈這三個要素的作用可以分別總結如下:
(1)熱射線:據估計,原子彈爆炸後,會釋放出持續約0.2至0.3秒的強大熱射線,將地面加熱至3,000至4,000攝氏度。 這些熱射線將震源附近的人們燒成灰燼,並融化了磚塊和岩石。 據稱,距離震源廣島3.5公里、長崎4公里處都有人被燒傷。 此外,熱射線還燒毀了建築物,引發了大規模火災,並引發了巨大的火災風暴。
(2) 爆炸:根據美國估計,原子彈爆炸完全摧毀了周圍 4.7 平方英里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 在震源週邊地區,人們被撞到牆上,被倒塌的房屋壓死。 即使在距離震源很遠的地區,飛濺的玻璃和其他碎片也會造成人員受傷。
(3)輻射:原子彈最具特色的破壞性特徵是輻射。 爆炸釋放的總能量中,5% 是初始輻射,10% 是殘餘輻射。 最初的輻射是由鈾或鈽的核裂變引起的。 此時發出的伽馬射線和中子射線穿透了地面上的人。 中子射線導致土壤和地上結構變得具有放射性。 裂變產物被向上的氣流帶入大氣中,變成“黑煙灰”,當大氣中的微小顆粒變得濕潤並以“黑雨”的形式落到地面時。 這些放射性粒子造成了內部和外部損傷。 爆炸發生後的幾個月內,許多罹難者出現了脫髮、腹瀉、紫斑性皮膚損傷、牙齦出血和發燒等急性症狀。 癌症、白血病和其他各種後遺症也變得明顯。
熱射線、爆炸和輻射的複合效應比其中任何一種單獨產生的效應要大得多。 熱射線引起火災。 爆炸摧毀的建築物引起二次火災,隨後的風暴產生了向上的氣流,將放射性物質傳播到地面和大氣中。 暴露於輻射嚴重損害了健康並最終奪走了許多人的生命。
原子彈瞬間奪去了許多人的生命。 炸彈的受害者不僅有日本國民,還有許多在日本工作的韓國人和中國人,以及一些被日軍俘虜的盟軍戰俘。 炸彈投下後不久,就有數萬人因缺乏醫療用品而死亡。 到 1945 年底,估計廣島有 140,000 萬人死亡,長崎有 70,000 萬人死亡。 自 1945 年以來,已有無數人因各種後遺症而死亡。 許多經歷過這個「人間地獄」的人也遭受了嚴重的心理傷害。
原子彈的輻射損壞了基因,後來成為癌症的原因,並留下了科學家們仍不完全了解的各種其他身體障礙。 戰爭結束64年後的今天,新的後遺症仍在出現,倖存者總是活在恐懼之中。 人們進一步認為,對健康的損害,特別是輻射造成的損害,在某些情況下已傳遞給子孫。 毀容也帶來了多種形式的痛苦和歧視。 結婚、就業變得困難,生活與健康社會隔絕了。 原子彈爆炸使許多人無法倖存 被爆者 過正常的生活。
原告的主張
現將原告起訴書中的論點摘要如下:
「1945 年 19 月,美國[陸軍]空軍轟炸機向廣島或長崎投下原子彈時,原告都是日本公民,他們都是廣島或長崎的居民。他們的大多數家庭成員都被殺害,許多人,包括一些原告本人在內,在這些爆炸事件中受重傷。 原告聯合對被告(日本)國家提起本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理由如下:(a) 他們因美國陸軍空軍成員投擲原子彈而受到傷害美利堅合眾國; (b) 根據當時有效的實在國際法規則(考慮到條約法和習慣法),作為敵對行為投擲這些原子彈是非法的,原告對此提出損害索賠; (c) 根據國內法,投擲原子彈也構成不法行為,應歸咎於美國及其總統哈里·杜魯門先生: (d) 日本已根據第 1951 條的規定放棄了),原告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提出索賠,結果原告失去了對美國及其總統的損害索賠; (e) 被告國家放棄原告的索賠要求,導致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19
讓我們更詳細地研究這個論點。20
原告辯稱,原子彈的熱射線、爆炸和輻射的影響範圍從震央延伸到4公里以上,不可避免地造成廣島和長崎人民的大規模屠殺。 他們聲稱,使用原子彈明顯違反了23年18月1907日《海牙第四公約》所附陸上戰爭法和慣例條例第XNUMX條(a)款,該條規定特別禁止使用原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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