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綠色治理:生態生存、人權與公地法 作者:Burns H. Weston 和 David Bollier,劍橋大學出版社,2013 年。
臭名昭著的“公地悲劇”,即共享所有權不可避免地會誘使個人過度利用資源,直至破壞資源,這一直是私有財產和市場交換相對於共有財產優越性的一個常見論點。 綠色治理 韋斯頓(Burns H. Weston)和大衛·博利爾(David Bollier)大膽地指出,相反,古老的公地制度可能會幫助我們抵消「市場悲劇」——無節制地追求私人累積正在濫用人權並摧毀我們的社會。
隨著市場和國家失靈變得越來越明顯,關於公地的討論激增。但什麼是公地,它們與市場和國家有何不同?
市場、國家和公地都是協調不同個體活動的方式。{C}[1]{C} 在市場體系中,自然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勞動所創造的財富被視為私人和公司的私有財產。他們在市場上交換自己生產的產品。如果每個人都因此最大化自己的收益,那麼結果據稱也將最大化所有人的收益。協調是分散的並且基於事後回饋。
在國家等基於權威指揮的體系中,生產性財富是個人或集體統治者的財產。統治者制定計劃,分配執行計劃的角色,並分發產品。這種制度下的協調是有計畫的、集中的。
公地代表了世界各地和許多不同時代經常被忽視的第三種協調系統。它是基於共享資源,這些資源既不是單獨所有者的私有財產,也不是單一公共實體的財產。相反,公地的參與者直接或透過委託其權利和責任,共同充當管理共享資源的管理者。 (十四、二十、125-129){C}[2]{C} 公地受韋斯頓和博利爾所說的「白話法」管轄,這是自我組織的公有財產安排,通常是「同儕社區自行設計管理社區資源的非官方規範、機構和程序」。 (125) 公地有權力和義務分配共有資源的使用權,制定使用規則,制裁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並將公共資源託管給子孫後代。{C}[3]
公地作為一種制度在早期人類社群中可能無所不在。公元 535 年查士丁尼法典定義了“res communes”:“根據自然法,這些東西是人類共有的——空氣、流水、海洋,以及海岸。”從岸邊出海捕魚的權利「屬於所有人」。 (135) 查士丁尼法典將「公社」與「公共」(屬於國家的事物)區分開來。 1217年,英格蘭國王簽署了《森林憲章》,保護平民的牧草權(放牧牛)、捕魚權(釣魚)、割草權(割草皮)、砍伐權(砍伐森林樹木建屋)和拾取權(拾荒權)在收割的田地裡)。 《森林憲章》比著名的《大憲章》晚了兩年,很快就被納入其中;它一直有效八百年。 (138) 共同權利是「有限的」-由社區監管;對公地的記錄充滿了類似的規則,根據這些規則,十七世紀的英國農民可能有權砍伐公地的燈心草,但僅限於聖誕節和聖燭節之間。 (139) 今天,估計有 160 億人利用森林、漁業和其他自然資源來維持生計。 (XNUMX)
公地的基礎是一個經常被忽視的事實,即「財產」不是單一的、統一的東西,而是現代財產律師所說的「權利束」。即使在私有財產制度下,您也可以「擁有」一塊土地,但有許多與該土地相關的權利,其中許多權利您可能無法控制。地方、州和國家政府有權向您徵稅;您的鄰居有權阻止滋擾;地方和州機構有權告訴您必須擁有哪種供水和化糞池系統以及您可以在房產的何處建造;警察可能會進入您的財產追捕犯罪嫌疑人。
在公地中,共享財產的「權利束」是透過參與者長期制定的複雜的、協商的規則來分配的。 「使用權」可以賦予個人、家庭或特定的子社區收集柴火或使用道路的權利。 「用益權」可以使個人或整個社區有權分享所生產的產品。 「繼承權」可以規定,在特定人死亡後,他們的使用權歸還給社區,但他們的子女在與其他人相同的基礎上有權享有共同權利。
許多經濟學家將公地視為一種必然會失敗的經濟體系,因為每個人都會有動機在草地上放盡可能多的鴨子或在海洋中捕獲盡可能多的魚,從而耗盡資源。{C}[4]{C} 這確實可能是這樣的情況:個人可以在沒有規則或限制的情況下隨心所欲地自助——就像在沒有公共治理的 CPR 中一樣。但當社會科學家開始研究世界各地的實際公地時,他們發現,在實踐中,它們是透過治理系統運作的,其規則可以保護其資產以供未來甚至子孫後代使用——這是不受監管的市場常常無法做到的。
1990年,印第安納大學教授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出版了她的書 管理公地 這解釋了這種看似矛盾的能力。有效的公共資源植根於能夠進行或監督其管理的使用者社群。它規定了邊界、規範、規則以及對違規者和搭便車者的製裁。它分配存取和使用權限。它允許成員在規則範圍內制定合作安排。當公地的資源太大或太分散而無法由面對面的社區管理時,通常會存在多個級別的治理,實際上是由較低級別的公地組成的較高級別的公地。這種多層次的公地遵循「輔助性」原則,即透過在最低實際層面做出決策來最大化民主參與。 (146-150) 2009 年,奧斯特羅姆因這項工作被授予諾貝爾經濟學獎。
同時,為了現代目的,公地也被重新發明。土地信託是為了公眾利益或為了與管理該信託的受託人利益不同的目的而持有資產的組織,屬於公地。事實上,他們的受託人受信託義務的約束,必須服務這些利益和目的,而不是自己的利益和目的。第一個現代土地信託基金-保留地信託基金,成立於 1891 年,是一個致力於保護馬薩諸塞州自然和歷史名勝的非營利組織。過去 25 年來,此類組織數量激增,美國已有 1,500 多個保護土地信託基金,佔地超過 XNUMX 萬英畝。它們基於旨在永久保護自然和歷史資產並允許公眾以符合其長期保護的方式訪問它們的規則。
社區土地信託將相同的概念應用於住房開發和其他社會目的,而不是保護。土地歸土地信託所有,其公共目的是提供永久經濟適用住宅。住房由個人或合作社建造或購買,但土地仍然是信託的財產。居民通常會獲得有限的房屋淨值。他們可以在各種限制下出售或轉讓其房屋,但土地仍然是信託的財產。結果是,下一個購買者的房屋價格不受房地產市場變幻莫測的影響。在 30 多個州有一百多個這樣的社區土地信託。{C}[5]
隨著網路的出現,又一波新的公地浪潮出現。 1986 年,自由軟體基金會開發了通用公共許可證,這是根據版權法頒發的許可證,規定指定的軟體程式碼不能被視為私有財產,任何人都可以永遠複製、使用和修改,從而將其確立為公共財全部。這個想法被知識共享 (CC) 擴展到所有類型的智慧財產權,知識共享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提供一系列免費、標準化的公共許可證,讓版權所有者規定如何複製、修改和分享其作品。據估計,現在有 400 億件受知識共享保護的線上文物。維基百科和 Linux 是新網路公共領域的紀念碑。
韋斯頓和博利爾深感擔憂的是,「自由市場經濟」催生了「一種將領土主權和物質累積置於自然環境共同管理之上的法律機制和政治體系」。 (xix) 結果是為了追求最大私人利潤而破壞自然環境,並因此侵犯現在和子孫後代享有宜居環境的人權。這項結果可以從新自由主義原則所體現的所謂「國家/市場」共生無力阻止氣候變遷和其他全球生態災難的破壞性影響中看出。
他們認為,不斷擴大的公共部門有助於提供國家和市場以外的替代方案。它將提供致力於公平和永續利用資源的本土法律治理——他們稱之為「綠色治理」。人權和環境永續原則將被納入管理公地的基本規則中,而不是私人所有者自由地利用其財產做損害更廣泛社區和環境的事情,或者政府當局強加嚴格的規則和常常任意的命令。
韋斯頓和博利爾遠遠沒有提議用公地取代市場或國家。相反,他們主張政府採取旨在促進公地形成和成長的政策。政府可以為公地制定章程並提供激勵措施,就像過去兩個世紀為企業所做的那樣。
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甚至可以充當公地的受託人,保護他們的權利,同時允許他們制定自己的本土安排。例如,在新墨西哥州,州法律批准了稱為「社區灌溉系統」的社區灌溉系統。 水木 幾個世紀以來,它一直在保護和分配稀缺的水資源。 (159)(不幸的是,政府更頻繁地竊取公地資產,臭名昭著的是墨西哥的 埃吉多斯 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從《查士丁尼法典》對「公社」的保護來看,政府長期以來一直充當共同權利的受託人。 (136) 在美國法律中,這個角色是由「公共信託原則」定義的,根據該原則,國家代表所有人或特定群體的當代和未來幾代人充當公共受託人。正如韋斯頓和博利爾所解釋的那樣,“無組織的公眾擁有超越國家本身的主權所有權利益。”即使國家擁有所有權,公眾也是「受益所有人」。作為受託人,國家必須履行“最高謹慎義務”,包括確保共同財產不會被出售或轉讓給其他方。 (239)
國際法承認任何一個民族國家政治範圍之外的資源領域和地理區域——特別是公海、大氣層、南極洲和外層空間——為“全球公域”,並受以下原則管轄:人類的共同遺產。{C}[6]{C} 但目前還沒有有效的手段來維護我們不讓我們的共同環境遭到破壞的權利。
然而最近,大氣信託訴訟計畫代表美國五十個州的年輕人提起訴訟,要求州和聯邦政府履行保護大氣作為共同財產的義務。{C}[7]{C} 該訴訟認為,這種氛圍屬於當代和未來世代的共同點。政府作為受託人為他們提供服務,但自己並不擁有大氣層。這些訴訟尋求將公共信任原則應用於地球大氣層的聲明性判決,並要求法院發布禁令,命令聯邦和州政府減少碳排放,以履行保護地球的責任。 (240) 預計世界各國也會提起類似訴訟。 2012 年,聯邦地方法院下令繼續審理在新墨西哥州提起的案件。 26 年 2013 月 XNUMX 日聽取了開庭陳詞。{C}[8]
英國公地私人「圈地」時代的一首絕句宣稱:
“法律譴責男人或女人
誰從公地偷了鵝
但把更重的重罪犯釋放了
誰從鵝身上偷走了公共財產。
從抵制圍封英國公地到世界各地土著人民為維護共同權利免受殖民和企業掠奪而進行的鬥爭,人們為保護自己的公地而奮鬥,即使這意味著不服從治安官、警察或其他人的命令。 綠色治理 為理解公地的法律和歷史基礎、參與者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它在我們未來的政治經濟中可能發揮的作用提供了豐富的資訊和見解。
[1] 關於經濟體係作為協調手段,請參閱 Charles Lindblom, 政治與市場 (紐約:基礎書籍,1997)。關於國家/市場/網路的三分法,請參閱 Margaret E. Keck 和 Kathryn Sikkink, 超越國界的行動者:國際政治中的倡議網絡 (伊薩卡:康乃爾大學出版社,1988)。公共治理是一種基於資源公共產權的網路協調形式。
[2] 括號內的數字指的是頁碼 綠色治理.
[3] 公地最常用於管理經濟學家所說的公共資源(CPR),這些資源很難或昂貴地阻止他人使用,因此很難被視為私有財產。 CPR 可能是作為公地進行治理的良好候選者,但許多 CPR 並未作為公地進行治理,並且公地原則可以應用於非 CPR 的資源。 (125)
[4] 公地出現的其他問題包括老年統治或派系的統治;盲目遵守習俗,包括體現性別歧視和其他不公正做法的習俗;棘手的衝突;追求下議院成員的集體利益,反對更廣泛的社會和環境利益;以及容易受到「非互助化」努力的影響,以獲得個人利益的累積價值。
[5] 合作社也涉及集體所有並受集體制定規則管轄的共享財產。有關社區土地信託和合作社的案例研究,請參閱 Jeremy Brecher, 團結起來:黃銅谷的經濟民主化 (伊利諾州厄巴納:伊利諾大學出版社,2011 年。)公共政策可以支持合作社累積公共財產,正如管理合作社「不可分割儲備金」的義大利法律所規定的那樣。參見大衛湯普森,“建立未來”, 合作雜貨店網絡 (2005 年 2009 月至 01 月)http://www.cooperativegrocer.coop/articles/21-XNUMX-XNUMX/building-future
[6]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法和公約司,“全球公域的 IEG:背景”,
http://www.unep.org/delc/GlobalCommons/tabid/54404/Default.aspx
[7]{C} 有關 Atmospheric Trust 訴訟項目的更多信息,請參閱青年原告的網站: http://www.imatteryouth.org/#!the-courts/c1354
有關法律背景,請參閱瑪麗·克里斯蒂娜·伍德《世界各地的公共信託主義》 http://llm.uoregon.edu/assets/facultydocs/mwood/atlacrosstheworld.pdf 以及她即將出版的書《大自然的信任》。該訴訟項目於 http://ourchildrenstrust.org/US/LawsuitStates 該計畫由我們的兒童信託基金會協調 http://www.ourchildrenstrust.org
[8] Julie Cart,“美國首例大氣信託訴訟案將在新墨西哥州開始” 洛杉磯時報,六月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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