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D: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您的背景以及您參與伊朗核計畫的情況?
PJ:我曾擔任英國外交官33年。 2001年至2006年擔任英國常駐維也納代表期間,我曾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理事會處理伊朗核問題。我現在是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員,是諮詢集團ADRg Ambassadors的合夥人。
IRD:2003年,伊朗同意暫停所有與鈾濃縮相關的活動,並持續了約兩年半的時間。重啟鈾濃縮活動的具體情況是什麼?這對目前伊朗核問題爭端的局勢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PJ:伊朗領導人大約在2005年3月得出結論,認為繼續與歐盟三國(法國、德國、英國)就2003年3月《德黑蘭協議》啟動的對話意義不大,因為他們感覺到歐盟三國在伊朗濃縮鈾計劃的未來問題上不願妥協。 2005年6月,他們要求國際原子能總署解除伊斯法罕六氟化鈾生產廠的封鎖。歐盟三國則提議,鑑於國際原子能總署總幹事報告的2003年以前伊朗違反保障監督規定的情況,國際原子能總署理事會應認定伊朗不合規,希望透過向聯合國提交不合規報告來促使伊朗恢復在鈾濃縮工廠的停產。理事會於3月認定伊朗不合規,但決定在未定的未來日期之前暫不向聯合國報告此事。伊朗並未恢復六氟化鈾的生產。相反,在2006年6月,伊朗恢復了離心機的生產和測試。因此,兩個月後,理事會決定向聯合國報告伊朗過去的不遵守行為,並要求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將暫停伊朗出境改為「國際義務」。
這項義務的設立很可能使尋求和平解決爭端變得更加複雜。西方一直不願允許伊朗繼續從事多項與濃縮鈾相關的活動而不受懲罰地違抗聯合國安理會的意願,也同樣不願承認暫停制裁已不再具有實際意義。早在2003年,暫停制裁就曾阻止了伊朗掌握濃縮鈾技術的嘗試。而如今,國際原子能總署的報告表明,伊朗已經克服了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相關技術難題,並具備了基本的離心機濃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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