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羅伯茲時代最高法院競選財務決策的核心是,政府在這一領域的唯一合法利益是防止直接的、 quid pro 腐敗——捐助者要求通過或廢除一項特定法律,以換取現金——或直接腐敗的表現。
在 麥卡琴 在週三宣布的決定中,法院取消了個人在選舉週期內可以向所有聯邦候選人捐贈多少現金的限制。 五位保守派法官允許富人向友好的候選人提供無限量的金錢,這可能會淹沒大多數人的聲音並扭曲我們脆弱的民主,但還不足以公然證明支出限制的合理性。
多數人認為首席大法官羅伯茨 寫道: “政府監管可能不會針對候選人對支持他或他的盟友的人的普遍感激之情,或者這種支持可能提供的政治機會。”
保守派多數派放棄了取消捐款者可以捐款給個別候選人多少限制的機會──也許是因為 公民聯合, 他們接受了這樣的主張,即對「獨立」第三方團體的無限制捐款不會給人帶來腐敗的印象,但克拉倫斯·托馬斯法官在他的同意意見中寫道,「限制一個人可以提供給候選人的金錢金額 不 對他的政治溝通施加直接限制”,並提議廢除該條款。
法院的四名少數派成員發表了一份由法官史蒂芬布雷耶 (Stephen Breyer) 撰寫的激烈異議。 他指責多數人的「結論是基於自己的觀點,而不是基於記錄的事實觀點」。
它的法律分析是錯誤的:它誤解了所涉憲法利益競爭的本質。 它低估了保護我們政府機構政治廉潔的重要性。 它創造了一個漏洞,允許個人向政黨或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捐贈數百萬美元。
連同 公民聯合, 布雷耶寫道 麥卡琴 “廢除了我們國家的競選財務法,留下了無法處理這些法律旨在解決的民主合法性嚴重問題的殘餘力量。”
他接著剖析了法院裁決所依據的主張。 他首先對政府只關心阻止直接用現金換選票的觀點提出異議。
在多數派看來,聯邦法規不能阻止個人向某個政黨開出一百萬美元的支票(透過向其各個委員會捐款),因為任何限制的理由都將「危險地擴大了英鎊的限制定義」。我們之前的案例中已經闡明了交換條件腐敗。”
這個「腐敗」的極其重要的定義與法院先前的案例不一致......並且它誤解了所涉利益的憲法重要性。 事實上,憲法利益——實際上是第一修正案的利益——位於法律等式的兩邊。
事實上,正如競選財務改革的歷史所表明的那樣,也正如我們之前有關該主題的案例所認識到的那樣,推動國會監管競選捐款的反腐敗利益比大多數人所承認的更廣泛、更重要。 這就是維護我們公共政府機構誠信的利益所在。 這是植根於憲法和第一修正案本身的利益。
至少考慮一下第一修正案保護政治言論的一個原因。 言語並不存在於真空中。 相反,政治溝通旨在確保政府採取行動。 一個以政治為導向的「思想市場」旨在形成能夠並且將會影響民選代表的公眾輿論…。
第一修正案不僅促進了個人參與政治言論的權利,而且還促進了公眾維護集體言論至關重要的民主秩序的利益。
這與腐敗有什麼關係? 這與腐敗息息相關。 腐敗破壞了人民與其代表之間憲法規定的必要「溝通鏈」。 它破壞了言論與政府行動之間的重要連結。 當有足夠的錢做主的時候,公眾的聲音就不會被聽到。 只要腐敗切斷了政治思想和政治行動之間的聯繫,政治思想的自由市場就失去了意義。 這就是法院強調國會關注少數大筆捐款不會淹沒多數人的聲音的憲法重要性的原因之一…。
「腐敗的出現」可能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它可能會讓公眾相信其與其代表溝通或幫助影響公眾輿論的努力沒有什麼目的。 憤世嫉俗的公眾可能會完全失去政治參與的興趣。
布雷耶隨後想知道保守派如何才能擺平 麥卡琴的 2003 年案件中「腐敗」的狹義定義及其結論 麥康奈爾訴 FEC, 這筆錢及其購買的機會對政治進程產生有害影響。
法院在 麥康奈爾 正是出於今天多數人低估或忽視的原因,他們堅持了第一修正案下的這些新的捐款限制。 也就是說,法院發現它們阻止了腐敗的重大風險——腐敗不是交換條件的賄賂,而是對民選代表的特權接觸和有害影響。
在得出結論時 麥康奈爾,法院依賴地方法院編制的大量記錄。 該記錄包含超過 100,000 頁的資料,並包括 200 多名證人的證詞。 它詳細地展示了政黨、候選人和大型捐助者之間的關係和理解網絡,這是特權准入和影響力的基礎。 麥康奈爾地區法官明確表示,該記錄「不包含任何賄賂或收買選票以換取非聯邦資金捐贈的證據」。
事實上,沒有人發現過因軟貨幣而導致的「單一的交換式腐敗事件」。 但記錄確實表明,最大捐助者的巨額軟資金捐助(從1 萬美元到5 萬美元不等)使富有的捐助者獲得了不成比例的「接觸聯邦立法者的機會」和「影響立法」的能力。
「我們特別拒絕以類似於當今多數人接受的方式來定義『腐敗』的努力,」布雷耶寫道。
然後,他提出了保守派的第二個理由:總額限製本應解決的問題——巨額捐助者間接向候選人輸送資金,以繞過對單一競選活動的捐款限制——今天已不再是問題。
複數是錯誤的...... 在政治捐款總額沒有限制的情況下,捐助者可以而且很可能會想方設法將數百萬美元輸送給政黨和個人候選人,這恰恰產生了先前導致法院認為的那種“腐敗”或“腐敗表象” 。憲法的總限制。 這些規避機會也將產生當今多數人關注的腐敗類型。 利用今天的觀點來規避法律對個人捐款限制的方法很複雜,但它們對於政黨籌款者來說是眾所周知的,或者將會變得眾所周知。
他提供了三個具體例子,說明富有的捐助者如何能夠在不違反麥卡琴領導下的法律的情況下向單一候選人提供數百萬美元。
但也許持不同政見者對該裁決最嚴厲的批評是,如 公民聯合, 它是根據大多數人的信念而不是事實記錄決定的。
過去,在評估競選資金限制的合憲性時,我們通常依賴以下收集的證據記錄來確定該法律是否服務於令人信服的政府目標。 而且,通常情況下,該記錄包含國會議員(或州立法者)的證詞,解釋為什麼國會(或立法機關)會這樣做…。
如果我們要推翻國會的一項法案,我們應該在類似記錄的基礎上這樣做……。
確定反貪腐目標是否證明一組特定的繳款限額是合理的,需要回答基於經驗的問題,並運用重要的裁量權和判斷力。 無限制的捐贈會在多大程度上導致貪腐或其出現? 此類腐敗會採取什麼形式? 缺乏監管會在多大程度上削弱公眾對民主制度的信心? 監管能在多大程度上恢復它?
……另一方面,將多數人的意見與這種異議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在與事實相關的問題上存在重要的意見分歧。 例如,我們不同意在沒有總體限制的情況下規避基本限制的可能性。 對於多數人的「替代方案」如何有效地防止逃稅,我們意見不一。 證據程序將允許當事人探討這些問題,並允許法院做出更準確的判決。 多數派透過指出「雙方已將這一問題視為純粹的法律問題」來合理化其倉促放棄證據記錄的行為。 但毫無疑問,法律問題——整體限制是否緊密地促進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轉向了事實問題:在沒有這種限制的情況下,腐敗是否對我們的民主構成現實威脅……。
限制總繳款的理由很大程度上植根於確保政治誠信的需要,並最終植根於第一修正案本身。 特殊存取和影響力的風險對這種完整性構成的威脅仍然真實存在。 第三部分,同上。 即使按照多數本身的條件並僅考慮交換條件腐敗的威脅(即以金錢換選票),總體限制也是阻止規避的必要工具。 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認定威脅與應對威脅的手段(即整體限制)之間缺乏「契合度」。
多數派則得出相反的結論。 正如我在一開始所說的,結果是一項決定取代了法官對政治程序如何運作的理解,而取代了國會的理解; 未能認識到基於輿論的影響力與僅靠金錢購買的影響力之間的差異; 推翻了關鍵先例; 這在法律上造成了巨大的漏洞; 這會破壞甚至摧毀競選財務改革的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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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論
根據公民聯盟的決定,擁有最多錢的候選人在 94% 的情況下獲勝。 麥卡琴的這個新決定可能會將這種可能性提高幾個百分點。 維加斯的勝算比這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