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本週的一份報告,去年一個秘密聯邦法院沒有拒絕任何一項「出於外國情報目的」對美國境內人員進行搜查或電子監視的請求。
報告(pdf)週二向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哈里·里德(內華達州民主黨人)發布的這份報告指出,2012 年期間,外國情報監視法庭(“FISC”)批准了政府提出的1,856 項授權申請中的每一項.出於外國情報目的的電子監視和/或物理搜查。
過去一年的申請量比 5 年增加了 2011%,但也沒有任何申請被拒絕。 除了提供的數字外,沒有公開有關法院和法院判決的其他資訊。
As 有線的 大衛克拉維茨 解釋:
這個秘密法庭是在理查德·M·尼克森總統執政期間水門事件醜聞後成立的,現在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案修正案》獲得了大部分權力,國會在該法案到期前幾天又重新授權了五年。去年。
該法案允許政府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以電子方式竊聽美國人的電話和電子郵件,只要通訊方之一被認為在美國境外。
之前其 2012年重新授權俄勒岡州民主黨參議員羅恩·懷登(Ron Wyden) 在關於修訂《外國情報監視法案》的辯論中表示,「公眾完全不知道法院實際上在說什麼。這意味著該國實際上正在製定一套秘密法律,因此美國人無法了解他們的法律和憲法是如何解釋的。”
將 FISC 放在背景中,Kevin Gosztola 在 火狗湖 寫入,“美國有一個法院,秘密審查監視請求並秘密做出保密的裁決。”
他接著引用了 2008 年的《哈佛法律評論》,該評論批評了秘密法庭系統的獨特安排,來解釋為什麼法庭 100% 的受理率可能並不令人意外:
FISA 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要素之一是完全不存在對抗性。
法官不僅被迫充當檢方的代表,權衡檢方關於披露信息是否會損害國家安全的論點,而且還被迫充當辯護律師,確定這些信息是否對國家安全有用。被告。” 同樣,在審查FISA 申請時,FISC 必須嘗試完成一項艱鉅的任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即同時扮演倡導者和中立仲裁者的角色——所有這些都沒有調查事實的權力或能力,也沒有時間進行法律研究。 法官缺乏一位懷疑的倡導者來審查政府的法律論點,當政府總是能夠聲稱其立場具有國家安全專業知識的分量時,這一點至關重要。 法院能否有效發揮這一作用值得懷疑,更重要的是,法院是否應該發揮這一作用。 [強調]
「儘管被描述為對行政部門行為的某種檢查,」格倫·格林沃爾德 寫入,整個過程“實際上是為了做相反的事情:確保政府的監視願望不受阻礙。”
他補充說,缺乏監督是很嚴重的,因為最近有人呼籲在同一模式下建立一個“無人機法庭”,提供類似的程序,總統可以通過該程序將沒有被指控犯罪的人處決。
他繼續說:
但就像國際汽聯法庭一樣,這樣的「無人機法庭」遠比無害更糟糕。 試想一下,制定這樣一個制度是多麼令人毛骨悚然和殘暴,聯邦法官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只有政府律師在場,簽發執行令,允許總統殺死一個從未被指控犯罪的人。 確實,總統已經在這樣做,而且是在沒有任何外部監督的情況下這樣做的。 但是,虛假、虛幻的司法程序使他的執行權具有合法性,但這程序的現實並不能保證這一點。
司法部報告也指出,政府去年發出了 15,229 封國家安全信函。 聯邦調查局發出的這些信件迫使“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信貸公司、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交出有關其客戶的機密記錄”,這些信件於三月被宣布違憲。 然而,該決定被擱置 90 天,等待白宮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