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正处于核自我灭绝的边缘,地球上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智慧生命形式也将随之消亡。 任何试图消除核主义意识形态及其随之而来的核武器和核威慑合法性神话的尝试都必须直接正视这样一个事实:核时代是在 6 年 9 月 1945 日至 8 日广岛和长崎的原罪中孕育出来的。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构成了1945年4月XNUMX日《纽伦堡宪章》所定义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违反了第XNUMX号海牙公约所附条例的几项基本规定。 尊重陆战法律和惯例(1907 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1923 年)中规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以及美国陆军部野战手册 27-10,陆战规则( 1940)。 根据本《战地手册》和《纽伦堡原则》,所有下令或明知参与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的文职政府官员和军官都可以作为战犯受到法律惩罚。 解决人类核困境的任何进展都必须首先认识到核武器从来都不是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而是始终构成国际上无法无天和犯罪行为的非法工具。
核武器的使用
常规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禁止在战斗中使用核武器:例如《纽伦堡原则》、《1907 年海牙章程》、《防止及惩治核武器罪国际公约》。 1948年的种族灭绝、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等。此外,使用核武器还具体违反了联合国大会多次谴责使用核武器的几项基本决议作为一种国际犯罪。
因此,根据纽伦堡判决,士兵有义务不服从关于发动和发动核战争的极其非法的命令。 其次,所有可能发动或发动核战争的政府官员和军官都应对犯下纽伦堡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和第一号议定书以及种族灭绝罪承担个人责任。等国际罪行。 第三,此类个人无权对上级命令、国家行为、 你去, 第四,这些人因此可以作为战犯受到相当合法和最严厉的惩罚,直至并包括判处死刑,不受时间限制。
使用核武器的威胁
2 年《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威胁使用武力和使用武力,但第 4 条承认的合法自卫情况除外。 但是,尽管合法自卫的要求是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必要前提,但这当然还不够。 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还必须考虑到人道主义武装冲突的习惯法和常规国际法。
据此,威胁使用核武器(即核威慑/恐怖主义)构成持续的国际犯罪活动:即策划、准备、教唆和阴谋实施纽伦堡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以及严重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1907 年《海牙章程》和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 除其他外。 这些是所谓的早期犯罪,根据《纽伦堡原则》,它们本身就构成国际犯罪。
结论是无情的:设计、研究、测试、生产、制造、制造、运输、部署、安装、维护、储存、储存、销售和购买以及使用核武器及其所有必要装备的威胁是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因此,所有核武器国家的那些对其核武器设施负有指挥责任的政府决策者今天根据《纽伦堡原则》,因其每天对所有国家和其他国家实施的核威慑/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而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社会各国人民。 在这里,我想指出使用核武器威胁的四个组成部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组成部分尤其应受到谴责:针对种族目标; 反城市目标; 先发制人的武器和应急计划; 甚至首次使用核武器来击退常规攻击。
核武器的犯罪性和核威慑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部分确定,今天的核武器设施以及所有核武器国家目前实行的整个核威慑/恐怖主义体系都是犯罪的——不仅仅是非法的,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在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犯罪。既定的国际法原则。 核武器的犯罪性这个简单的想法可以用来刺穿核武器国家的许多公民所屈服的核主义意识形态。 正是有了这种关于核武器犯罪的简单观念,相关公民才能够理解其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推行的维护和进一步发展核武器系统的政策的内在非法性和根本的违法性。
核威慑/恐怖主义的国际犯罪阴谋
在核武器消灭人类之前,人类必须废除核武器。 尽管如此,国际社会仍有少数政府继续维持核武器系统,尽管国际刑法规则与此相反。 这导致一些国际律师以同义反复和不诚实的方式辩称,既然国际社会存在一些核武器国家,那么核武器一定不构成犯罪,否则这些少数国家就不会拥有核武器系统。 换句话说,用律师的话说,大国的这种少数国家的核威慑/恐怖主义做法,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世界的存在。 法律意见书 (即法律义务感)关于核武器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个似是而非的论点,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回应:从什么时候开始,一小群犯罪分子——在本例中是核武器国家——能够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对社会其他人来说什么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 这些核武器国家有什么权利辩称,他们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拥有了核武器? 事实本身 使犯罪行为合法化? 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会允许一小撮犯罪阴谋分子以这种方式破坏其国内法律秩序。 此外,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明确表示,犯罪国家的阴谋集团同样无权以本国的犯罪行为作为国际行为的最小公分母来选择退出国际法律秩序。 不予执行的事由 是习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 正义不可能从不公正中产生!
相反,整个人类都成为核武器国家在“核威慑”理论下持续实施犯罪活动的国际阴谋的受害者,“核威慑”实际上是“核恐怖主义”的委婉说法。 目前核武器国家所实施的核威慑/恐怖主义国际犯罪阴谋与任何其他犯罪团伙或团伙的阴谋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是亡命之徒。 国际社会有责任尽快镇压和瓦解这一国际犯罪阴谋。
反核公民抵抗的人权
鉴于核武器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原因都是被禁止的、非法的和犯罪的事实,世界各地的每个人都拥有免受这种核威慑/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及其伴随幽灵的基本人权核灭绝。 因此,所有人都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参与非暴力公民抵抗活动的基本权利,以防止、阻止或终止这些国际罪行的持续发生。 国际社会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以任何他或她可以使用的非暴力手段反对核武器系统的存在。 否则,人类将遭受与恐龙同样的命运,地球也将成为一片放射性荒原。 现在是采取预防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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