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年2009月XNUMX日起)— 13 月 11 日,我接到福克斯新闻的电话,要求我在 XNUMX 月 XNUMX 日悲剧事件发生两天后,参加当晚的 O'Reilly Factor 节目,就战争与和平问题展开辩论。 我和他的立场一目了然。 我以前参加过这个节目。 我知道我要面对什么。 但我认为,对于一名律师来说,站在全国观众面前反对战争、支持国内和国际执法、国际程序和宪法保护的适用是很重要的,我也这么做了。
恐怖主义与战争
首先,就在11月11日之后,布什总统将这些袭击称为恐怖主义行为,这是根据当时美国国内法的定义。 然而,国际法中并没有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行为定义,原因我在书中解释过。 然而此后不久,显然是在与国务卿鲍威尔磋商后,他开始称这些行为为战争行为,加剧了这里的言辞以及法律和宪法问题。 它们不是传统定义的战争行为。 战争行为是一国对另一国的军事攻击。 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阿富汗政府当时袭击了美国,也没有授权或批准这样的袭击。 事实上,就在最近,联邦调查局局长穆勒和中央情报局副局长公开承认,他们在阿富汗没有发现与15月19日袭击有关的任何证据。 如果你相信政府对所发生事件的描述(我认为这非常值得怀疑),那么被指控实施这些袭击的 XNUMX 人中有 XNUMX 人来自沙特阿拉伯,但我们却对阿富汗发动了战争。 在我看来,这并不算什么。
但无论如何,这不是战争行为。 显然,这些是当时美国国内法定义的恐怖主义行为,而不是战争行为。 通常,恐怖主义是作为国际和国内执法问题来处理的。 事实上,当时有一项直接相关的条约,即美国和阿富汗均为缔约方的《蒙特利尔破坏公约》。 它拥有处理这里所有争议问题的完整制度,包括诉诸国际法院来解决根据该条约产生的国际争端,例如引渡本拉登。 布什政府完全无视这项条约,将其抛弃、搁置,甚至从未提及。 他们没有关注该条约或其他 12 项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而这些条约本来可以用于以和平、合法的方式处理这种行为。
侵略阿富汗战争
小布什转而向联合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寻求一项决议,授权对阿富汗和基地组织使用武力。 他失败了。 你必须记住这一点。 这场战争从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如果你读过他获得的两项决议,很明显,小布什试图做的就是获得与老布什 1990 年秋末从联合国安理会获得的完全相同的语言授权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将其驱逐出科威特。 如果你读过这些决议,你就会很清楚地看到,小布什曾两次尝试使用完全相同的语言,但都失败了。 事实上,第一个安理会 (OOTC:FRCT) 决议拒绝将 11 月 XNUMX 日发生的事件称为“武装攻击”——即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攻击。 相反,他们称之为“恐怖袭击”。 但这里的关键点是,这场战争从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因此从技术上讲,根据国际法,这场战争是非法的。 这是美国对阿富汗的侵略行径和战争。
没有宣战
此外,小布什随后前往国会获得开战授权。 小布什似乎试图在 8 年 1941 月 XNUMX 日像罗斯福在珍珠港那样的臭名昭著的日子之后正式宣战。 布什随后开始使用珍珠港事件的言论。 布什和他的律师都清楚,如果他得到宣战,他将成为一名宪法独裁者。 我在此向您推荐我已故朋友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米勒教授所著的《总统权力》一书,书中说,正式宣战后,总统就成为宪法独裁者。 他未能获得宣战令。 尽管我们听到了布什的种种言论,小布什政府国会从未对阿富汗或任何人宣战。 从技术上讲,根据正式宣布的宪法,今天不存在针对任何人的战争状态。
老布什诉小布什
现在小布什确实获得了战争权力决议的授权。 与老布什的情况非常相似。 这里的游戏计划又是一样的。 沿着老布什在伊拉克战争中已经开辟的道路走下去。 所以他确实从国会获得了战争权力决议授权。 这就是法学教授所说的不完美宣战。 它不具有正式宣战的宪法意义。 它授权在特定、有限的情况下使用军事力量。
这就是老布什在1991年得到的。那就是执行他在一个半月前得到的安理会决议,将伊拉克驱逐出科威特。 但这就是他所拥有的全部权力——无论是来自安理会还是来自国会。 他就是这么做的。 我来这里并不是为了赞同老布什的所作所为。 我没有,当时也没有。 但是,为了将小布什与老布什进行比较,小布什得到了一项战争权力决议,这并不是宣战。
事实上,参议院院长伯德参议员明确表示,这只是战争权力授权,我们将授权总统根据战争权力决议的要求使用军事力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通知我们,有从理论上讲,国会的监督(我认为他们并没有做太多),控制资金,最终由我们决定,而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我们是授权使用武力的人。
再次与老布什得到的非常相似,只是小布什的战争权力决议要危险得多,因为它基本上给了他一张空白支票,可以对他所说的以某种方式参与 11 月 60 日袭击的任何国家使用武力. 如您所知,该名单现已增加到 XNUMX 个州。 所以这是相当危险的,这导致我在当时接受的采访中说,这比北部湾决议更糟糕。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比正式宣战更好,但从宪法和政治角度来看,比北部湾决议更糟糕。 但仍受国会控制和战争权力决议条款的约束。 事实上,您也许可以使用战争权力决议和可能出现的诉讼授权。 记住这一点。
不要对伊拉克发动战争!
例如,关于伊拉克。 现在他们不能用战争权力决议来证明对伊拉克的战争是正当的。 没有证据表明伊拉克参与了11月XNUMX日的事件。因此他们正在寻找其他与伊拉克开战的理由。 他们现在提出了先发制人的攻击学说。 非常有趣的是,当纳粹被告的律师在纽伦堡提出这一论点时,纽伦堡法庭驳回了这一原则。 他们拒绝任何先发制人的攻击学说。
纳粹自卫
然后,在未能获得安理会正式授权后发生的事情,美国大使内格罗蓬特——在担任美国驻洪都拉斯大使时,手上沾满了尼加拉瓜约35人的鲜血——致函安理会安理会主张《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为针对阿富汗的战争辩护。 基本上是说,我们保留对任何我们所说的以某种方式参与 000 月 51 日事件的国家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好吧,《旧金山纪事报》就此事采访了我,并询问这有什么先例? 我说这个先例又可以追溯到11年的纽伦堡判决,当时纳粹被告的律师辩称,正如我们所见,我们纳粹政府有权出于自卫而发动战争,但没有人能告诉我们任何不同。 当然,这种荒谬的论点被纽伦堡拒绝了。 看到我国一些最高层官员提出的法律论点被纽伦堡法庭驳回,令人非常痛心。
袋鼠法庭
我现在就所谓军委说几句。 我有一份名为“袋鼠法庭”的小讲义。 我需要写一篇完整的法律评论文章才能解决军事委员会的所有问题。 我接受过相当广泛的采访。 我在书中对此有一些评论。 我在休斯顿大学的朋友兼同事乔丹·帕斯特教授刚刚在《密歇根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我鼓励您阅读该文章。 它解决了主要问题。 但基本上,这里至少有两项条约被违反。
首先是 1949 年的《第三次日内瓦公约》。我不会在此详述所有论点,但很明显,关塔那摩的几乎每个人(不包括在波斯尼亚被抓起来并基本上被绑架的人),但所有因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战俘符合 1949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含义内的战俘,因此享有该公约含义内战俘的所有权利。 然而,正如您所知,现在所有这些权利都被剥夺了。 这是严重的战争罪。 不幸的是,小布什总统本人签署了设立这些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从而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将自己定罪。 他不仅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自证其罪,还根据克林顿总统签署的 1996 年左右的美国《战争罪法》自证其罪,该法将任何美国公民违反或命令的行为定为严重重罪。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
联邦党人协会阴谋集团
我个人并不是在批评布什总统。 他不是律师。 布什政府在白宫和阿什克罗夫特领导下的不公正部召集的联邦党人协会律师团给他提供了可怕的建议,甚至是刑事错误的建议。 小布什总统签署这项命令,就意味着他将在世界任何地方因违反《日内瓦第三公约》而受到起诉,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受到了酷刑,这是严重违反的,更不用说最终被处决了。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我没有投票给小布什总统。但我当然认为,这些联邦党人协会的律师让不是律师的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签署了根据日内瓦公约将他定罪的命令,这是一个悲剧公约和美国国内刑法。 这就是发生的事情。
危及美国武装部队
此外,通过我们声明不会对这些人适用《日内瓦第三公约》,我们使美国武装部队无法受到《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 如你所知,我们现在有美国武装部队在阿富汗、格鲁吉亚、菲律宾、也门甚至伊拉克执行任务。 基本上布什的立场将危及他们申请战俘地位的能力。 所要做的就是我们的对手说他们是非法战斗人员,我们不会给予你战俘地位。 《日内瓦第三公约》是美国武装部队在战斗时享有的为数不多的保护措施之一。 小布什和他的联邦党人协会律师刚刚从他们的底下撤了出来。
美国警察国家
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适用于关塔那摩。 它适用于个人在美利坚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时间。 关塔那摩是一个殖民地飞地,我不会再进一步讨论它的地位。 但显然这些人受我们的管辖并拥有其中规定的权利——但目前这些权利被剥夺。
如果布什、阿什克罗夫特、冈萨雷斯的警察国家做法中的许多做法进入美国最高法院,我们必须考虑最高法院五到四名多数将总统职位授予小布什。给小布什一个警察国家也能获得同样的五到四票多数吗? 唯一能阻止它的是这个房间里的人。
弗朗西斯·博伊尔先生是国际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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