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伊拉克占领者,美英两国应承担哪些责任?
2003年5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483号决议,废除对伊拉克的制裁,并承认美国和英国为伊拉克的占领国。该决议呼吁美英当局“全面履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特别是《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宪章》”。
1949 年和 1907 年海牙规章。”[1]
临时权力机构如何改变了伊拉克的经济和法律?
在诸多变革中,美英联合临时权力机构(CPA)解雇了数十万伊拉克工人,几乎取消了贸易关税,并颁布了一系列彻底改变伊拉克经济的法律。2003年9月20日,CPA负责人保罗·布雷默颁布了第39号法令,废除了伊拉克对外国投资的禁令,允许外国人拥有除自然资源以外所有行业100%的股份。包括电力、电信和制药在内的200多家国有企业被私有化。伊拉克最高税率从45%降至15%的统一税率。尽管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仍然非法,但公司或个人将被允许租赁房产长达40年。[2]
这些改动合法吗?
这些法律明显违反了伊拉克宪法,这一点已公开承认。美国商务部指出,“伊拉克宪法禁止外国人拥有不动产(房地产)所有权”,并且“禁止非阿拉伯国家居民公民的外国人在伊拉克投资和设立公司”。[3]
考虑一下CPA的新法律和大规模裁员如何符合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4]:
海牙规章
第 43 条:合法权力实际转移到占有者手中后,占有者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和尽可能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但不得违反该国现行法律。
第46条:必须尊重家族荣誉和权利、人身自由、私有财产以及宗教信仰和习俗。私有财产不得被没收。
第 47 条:明文禁止劫掠。
第五十三条:占领军只能占有完全属于国家的现金、资金和可变现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物资和补给品,以及通常情况下所有可用于军事行动的国家动产。所有用于传递消息或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设备,无论在陆地、海上还是空中,除海事法规定的情形外,均可被扣押;武器库以及通常情况下所有种类的军需品,即使属于私人所有,也必须被扣押,但必须在和平缔结后归还并确定赔偿。
第五十五条:占领国仅被视为敌对国所有、位于被占领国境内的公共建筑、不动产、森林和农业用地的管理者和使用权人。占领国必须保障这些财产的资本,并按照使用权规则对其进行管理。
日内瓦公约:
第五十三条:占领国禁止破坏属于私人个人或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其他公共机关所有、社会组织或合作组织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因军事行动而绝对必要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占领国不得改变被占领土内公职人员或法官的地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制裁或采取任何胁迫或歧视措施,如果其因良心原因而拒绝履行职务。
什么是用益权?
根据《海牙规章》第55条,美英两国“仅被视为伊拉克资源和不动产的管理人和用益权人”,必须“按照用益权规则”进行管理。《布维尔法律词典》对用益权的定义是:“享有某物(其所有权归他人所有)的权利,并从中获取该物可能产生的所有利润、效用和利益,但前提是不得改变该物的实质。”[5]
作为用益权人,美英联军有权使用伊拉克的资源,但不得改变或破坏资源本身的特性。人们普遍认为,农业活动,即作物能够再次生长且不会对土壤或土地造成严重影响的活动,是使用用益权的恰当方式。但石油的情况截然不同:石油开采是提取原始资源本身的过程,因为化石燃料是不可再生资源,而且开采石油的土地特性会遭到严重改变,甚至枯竭。此外,用益权的责任也适用于对公共资源或服务的结构性改变。正如娜奥米·克莱恩所指出的,“还有什么比将公共资产转变为私有资产更能实质性地改变其‘本质’呢?”
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知道这一点?
在英国引发轩然大波的一份泄露的3月26日备忘录中,司法部长彼得·戈德史密斯勋爵建议首相布莱尔,入侵和随后占领伊拉克是非法的。戈德史密斯勋爵写道:“我认为需要安理会通过进一步决议,授权对伊拉克及其政府进行改革和重组。”他还补充说,在他看来,“国际法不授权进行重大结构性经济改革”,并且“对伊拉克的占领持续的时间越长,临时政府所执行的任务越偏离(解除萨达姆武装的)主要目标,就越难证明占领的合法性。”[6]
笔记
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83号决议,2003年5月22日通过。
2. 联合临时权力令第 39 号,于 2003 年 9 月 19 日颁布。
3. 美国商务部,《伊拉克商法概述》。
4. 关于陆地战争法律和惯例的(第四)公约
附件:陆战法律和惯例条例(海牙条例)。海牙,1907年10月18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第四公约(日内瓦公约)。日内瓦,1949年8月12日。
5. Bouvier 的法律词典,引自塔尔萨大学法学教授 R.
Dobie Langenkamp,《石油的命运:国际法与伊拉克占领》,2003年1月
6. John Innes,“美国和英国在战后伊拉克的行动可能是非法的”,《苏格兰人报》,20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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