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荣誉”的名义对妇女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通常是男性亲属)被称为“名誉犯罪”。其中包括殴打、酷刑、残害、强奸、强迫婚姻、在家中监禁,甚至谋杀。这些犯罪旨在通过预防和惩罚妇女违反社区行为规范,特别是性行为来“保护家庭荣誉”。被绑架、逮捕或强奸的女性常常被指责为羞辱家人,也可能成为“名誉杀人”的目标。 “名誉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剥夺女性在结婚、离婚、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与谁发生性行为等问题上自主决定的基本权利(国际公认的)来维持男性在家庭和社区中的权力。
“名誉犯罪”有时被认为受到伊斯兰教的制裁,因为它们最常见于中东。但是,尽管“名誉犯罪”的肇事者经常为其行为援引宗教理由,但这些罪行并不植根于任何宗教文本。 “名誉犯罪”起源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之前的习惯法。他们跨越社区、宗教和国家,包括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厄瓜多尔、埃及、危地马拉、印度、伊朗、以色列、约旦、黎巴嫩、巴基斯坦、巴勒斯坦、秘鲁、叙利亚、土耳其和委内瑞拉。
在一些国家,“名誉犯罪”从习惯法进入了欧洲殖民者制定的正式法律体系和刑法。在西方法理学中,“名誉犯罪”通常被视为所谓的“激情犯罪”,因为量刑不是基于犯罪,而是基于犯罪者的感受。例如,1999 年,一名德克萨斯州法官因谋杀妻子并在 10 岁孩子面前打伤妻子的情人而判处一名男子 1 个月监禁。XNUMX 与“名誉杀人”一样,通奸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案件中的减刑因素。但是,虽然像美国这样的个人主义社会倾向于将荣誉归于个人,但纵容“名誉杀人”的社区却将荣誉归于家庭、部落或氏族。因此,“名誉杀人”往往是在公众的支持下进行的——有时甚至是那些因妇女之死而悲痛欲绝的人。
与“激情犯罪”一样,“名誉杀人”一词传达了犯罪者的观点,因此带有隐含的正当理由。因此,一些女权倡导者更喜欢“杀害女性”、“耻辱杀戮”或“所谓的名誉杀戮”等术语。
“名誉犯罪”是国际人权法2中公认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侵犯了妇女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名誉犯罪”还侵犯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保障妇女的权利,例如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和婚姻平等的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将性别暴力定义为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并明确提及“名誉犯罪”。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保护妇女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并预防、调查和惩罚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该公约还要求各国取消“荣誉”作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辩护的资格。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呼应了这些义务,并指出,“各国应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且不应援引任何习俗、传统或宗教考虑来逃避其消除暴力行为的义务”(第 4 条)。
但是,尽管国际法呼吁各国保护妇女,但各国本身却常常是“名誉犯罪”的同谋。例如,伊拉克法律不承认“名誉杀人”为谋杀。相反,它以“名誉”为由大幅减轻强奸、残害和杀害妇女的刑罚。此外,在许多社区,真正的权威是宽恕“名誉犯罪”的地方或部落领袖,而不是政府。例如,在巴基斯坦,由于妇女的倡导努力,“名誉杀人”已被宣布为非法,但法律很少得到执行。
“名誉犯罪”通常被描述为“文化”的一个古老且不变的方面。与所有人类行为一样,“名誉犯罪”确实具有文化维度,但与文化本身一样,“名誉犯罪”是由贫困和移民、政府政策和制度话语等社会因素塑造的,这些社会因素会改变——并且可以改变——可以帮助打击或助长“名誉犯罪”的方法。
以伊拉克为例,美国的行动导致该国“名誉犯罪”急剧增加。美国摧毁了伊拉克国家,使人们更加依赖保守的部落当局来解决争端并伸张“正义”,包括“名誉杀人”。占领赋予了极端的社会保守派权力,他们利用入侵造成的权力真空以及日益严重的贫困、暴力和不安全的气氛来推行反动的社会议程,包括支持“名誉犯罪”。尽管美国作为占领国有义务保护伊拉克人的人权,包括预防和起诉“名誉犯罪”,但它并没有这样做。事实上,美国于 2003 年任命了纵容“名誉犯罪”的反动领导人进入伊拉克管理委员会。与此同时,美国拒绝保护或支持致力于打击“名誉犯罪”的伊拉克进步政治潮流(例如 MADRE 的合作伙伴, 伊拉克妇女自由组织)因为这些妇女也反对美国的占领。
自2001年美国轰炸阿富汗以来,布什政府重新启用了陈腐的殖民观念,即西方的干预旨在将穆斯林妇女从压迫性的社会中“拯救”出来。很少有穆斯林妇女相信这一点(这条线实际上是为美国人准备的)。穆斯林国家的妇女知道,她们打击“名誉犯罪”以及维护妇女权利的工作一直受到欧洲殖民主义以及最近美国干预的破坏。这是因为外国统治者更喜欢看到保守的、压制性的地方领导人,对他们来说,“名誉犯罪”是维持其权力的现状的一个方面。事实证明,这些人是控制殖民地和被占领人民的计划中可靠的初级伙伴。
美国利用妇女权利作为其战争的集结点这一事实有时被用来助长这样一种说法:妇女权利对于中东来说是“外来的”,是西方统治的工具。我们从穆斯林国家反对妇女权利的保守派那里听到了这种说法。我们还听到美国一些人担心,倡导中东妇女权利会将“美国价值观”强加给这些国家。但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多世纪以来阿拉伯妇女为争取社会权利而进行的政治斗争、组织、法理学和学术研究。
认为妇女权利是“西方”关注的假设不仅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而且也被夸大了。毕竟,文明的智力基础——写作、数学和科学——都是“东方的”。因此,这些追求是否是“外国的”并且不适合西方?人权、女权主义、文学和科学都是我们共同的人类遗产的各个方面。每当有人被称为“属于”或不属于某个特定民族时,我们都应该保持怀疑,特别是当该名称被用来维持滥用权力结构并剥夺人民权利时。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美国,任何有关“名誉犯罪”的讨论都是在对穆斯林国家极度敌视的气氛中进行的;这些讨论往往只不过是种族主义谩骂。这就是为什么打击“名誉犯罪”的战略还需要打击反阿拉伯种族主义,并认识到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被纳入美国“反恐战争”的方式。也许最重要的是,打击“名誉犯罪”需要倾听和支持穆斯林国家妇女的领导——这些妇女正在为自己国家的权利以及国家免受美国干预的权利而奋斗。
1. www.atsnn.com/story/110018.html
2.《伊拉克妇女地位:对伊拉克妇女状况的评估》 法律上 和 德法托 遵守国际法律标准”,美国律师协会伊拉克法律发展项目,2005 年 32 月,第 XNUMX 页。 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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